加入GPA 政策功能定位应趋于多元化
作者:丁 亮 发布于:2015-02-10 10:08: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中国,人们对《政府采购协定》(GPA)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研究相对较多,对GPA研究相对较少。深入研究GPA,特别是中国政府采购功能定位研究,有助于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助于建立与GPA规则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有助于中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采购制度。
中国是WTO成员,应当遵循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中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购买国货等要求,是否违反这两个原则?实际上,无论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还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都明确对政府采购提供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例外。在加入GPA之前,中国可以在政府采购时购买本国产品。
GATT第3条第8款(a)项规定,"本条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不得适用于政府机构购买供政府使用……的产品采购的法律、法规或规定。"GATs第13条第1款规定,"第2条(最惠国待遇)、第16条(市场准入)和第17条(国民待遇)不得适用于政府机构购买供政府使用……的服务采购的法律、法规或规定。"这些规定表明,GPA允许WTO成员在政府采购时背离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
GPA在序言中对政府采购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进行了规定,并通过第4条进行细化。
虽然中国是WTO成员,但由于尚未加入GPA,因此根据GATT和GATs对政府采购的例外规定,在运用财政资金方面仍有很大的灵活性。中国一旦加入GPA,就需要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认真执行GPA设定的一系列原则及规则。GPA参加方实施政府采购时,有可能背离GPA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其解决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GPA的豁免;二是在加入时,将需要保留的政府采购项目排除在减让表之外。对没有纳入减让表项目的财政资金仍然可以继续保留现有政策,对纳入减让表的需要遵从GPA的基本原则。
GPA第三条给参加方两种例外的工具:一是安全例外,二是一般例外。
关于国家安全例外,GPA第3.1条规定,"本协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参加方,在涉及*和武器、战争物资采购,或者涉及为国家安全或国防目的所需的采购方面,在其认为保护根本安全利益的必要情形下,采取任何行动或者不披露任何信息。"该条款为参加方提供了较大的解释空间。"战争物资"是一个范围较宽泛的概念,并不包括提及的*和武器。"必要的情形下"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什么是参加方认为是必要的,给予了参加方很大的解释空间。参加方大多将与国家安全有关的采购排除在GPA适用范围之外。
关于一般例外,GPA第3.2条规定,"本协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一参加方采取或者实施以下措施,其条件是这些措施的使用方式,不得在条件相同的参加方之间构成随意的、不合理的歧视或者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主要涉及4个一般的主要例外,包括:为保护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所必需的措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需的措施;涉及残疾人、慈善机构或者监狱囚工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的措施。一般例外的适用条件比较苛刻。要达到"必需的措施"标准,需要证明没有其他对贸易限制更小的替代性方案。这是GPA提供的法律豁免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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