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定好位不走偏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5-01-13 14:56:5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去年5月19日,围绕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这一话题,本报推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重大选题,试图厘清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概念、性质和区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何建?集采机构能不能撤销?现将该选题精彩观点予以集纳,以飨读者。
看点1 高效服务是平台职能定位
整合后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职能定位应该是高效服务。只有立足于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该平台的服务功能,为在这个平台交易的各方主体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低成本、便捷、适用、高效的交易场所、统计分析、开评标等高效服务,才能实现"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如此,该平台才有存在的价值。
看点2 坚守法律底线是基本原则
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何执行到位、不出偏差?坚守法律底线是最基本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这意味着,在平台的构建过程中,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权不能被剥夺或弱化,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存在且独立法人地位不能被取消。
看点3 "公共资源"应具备两个条件
"公共资源"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这些资源不为哪一个个人或企业组织所拥有;二是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地利用这些资源。从目前各界理解来看,"公共资源"包含的内容广泛,涉及城市建设、国有土地、矿产资源、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等。自然而然,"公共资源交易"就是公共资源之间的买卖行为,具有对象公共性、范围广泛性和交易种类多样性等特点。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要最大限度维护公众利益,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遵循"三公"、利民和诚信原则,不得降低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不得损害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然而,对于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的关系,大多数受访人员表示说不清楚。
看点4 政府采购不同于公共资源交易
政府采购不是交易,而是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正常办公、行政服务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种行为。政府采购不同于非货币形态的公共资源交易。采访对象认为,政府采购使用财政资金不是为卖而买,也不是为买而卖,只是为满足公众利益、政府运转需要而进行的一种典型的、稳定的、常规性的购买活动,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以交易和盈利为目的的行为。此外,政府采购是一个复杂的、全面的、完整的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并非简单的买或者卖,政府采购不同于公共资源的出让。
从根本上说,政府采购是一种自成一体的购买体系,不同于非货币形态的公共资源交易。何况,政府采购的目的之一是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与土地拍卖、矿产资源拍卖追求的目标刚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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