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纳业内观点 传播集采心声
《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从扞卫法律尊严、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指出了当前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反《政府采购法》的错误做法,并明确地告知"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这充分肯定了集中采购机构法定地位和职能。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不仅从法律层面解决了财政支出的落后面貌,同时也从操作层面革新了财政支出的传统做法。它有效地打破了部门、单位原来各自为阵的开支方式,成功地整合了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的采购需求,提高了采购效益,降低了采购成本。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处级纪检员 刘跃华
目前,全国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山西省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正处于顶层设计阶段,尚未实质性开展。笔者认为,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积极适应政府采购工作新常态,转变观念,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要求,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完善业务流程,构建监督制约机制,制定采购文件范本和采购需求范本,提高采购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三是创新工作方法,建立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逐步对通用类产品实施批量集中采购,解决采购价格偏高的问题。
--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李宏毅
集中采购机构保留独立法人地位,从行政部门监管层面,符合法律要求。如果"四合一平台"以"化学"形式进行整合,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拍卖、政府采购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属于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而行政管理的核心和精髓是依法行政。如果集中采购机构法人地位丧失,监管部门将会发生更迭,将产生一个部门(四合一平台)行使权力,另一个部门(财政部门)承担责任的局面,导致权责主体错位。只有保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保持它的公益性,才能更有效的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宏观调控功能,为财政节省资金,也是加入世贸组织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史呈越
当前,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兴未艾,就建设运行中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不具备和《政府采购法》所确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职能相匹配的作用。一些地区和部门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盲目出台新的规章制度,违反现行法律规章,借改革创新之机否定法律规章扩展自身部门权力范围。笔者认为,应该正确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职能作用。从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现状看,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一些地区和政府部门对政府采购政策的认识理解上还远远不到位,没有认识到政府采购的作用和地位及其重要意义,片面理解为部门的权力垄断,结果为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石家庄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王志永
政府采购不等同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集中采购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能简单地"物理整合"或"化学整合",应以《政府采购法》为根本,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独立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的地方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过程中削弱了集中采购机构职责,甚至取消了集中采购机构;有的地方在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的同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只提供服务平台,不办理具体交易业务。没有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业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谁组织实施就成了问题。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法保留,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推动政府采购事业不断发展。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三部副部长 陈仕伟
在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过程中,各地出现的模式也有所不同,但《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明确指出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为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指明了方向。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而言,整建制保留独立法人地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年来,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协调支持、齐全先进的软硬件设施、办公经费的充足保障,这些都是集采机构良好发展的重要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刘大鹏
古人说:"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依法治国简而言之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政府采购法》将集中采购机构定性为非营利事业法人,赋予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职责。集中采购机构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中也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政府作为买卖双方中的买方,政府采购行为是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通过调整购买策略来影响供求关系,从而达到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这与相关市场交易监管与规范以及相关资源出让与交易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应理清其职责定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去改革。在改革过程中,法律是底线。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于宙
自2010年年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在全国推行以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性质、职能到现在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笔者认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是一个平台的归集整合,而不是对一个合法机构的取代,更不是对政府采购法定主体地位独立性的剥夺。政府采购是一个涉及公共资源的市场,但政府采购行为不仅仅是市场交易而更多的是发挥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功能,所以不能片面地认为政府采购就是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业,不能对政府采购进行误读误判断章取义。对此,《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中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特征"。
--山西省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林志平
正确处理平台建设与政府采购进场交易的关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将会取得双赢的结果。河南省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在管理体制上,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一是保留了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牌子",集中采购机构的主体地位与整合前无变化;二是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责不动摇;三是财政局联合监察局建立了行政监督员库,第三方现场监督得到加强;四是建立了市纪检部门驻场纪检监察室,行政监察有了抓手。
--河南省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王学国
集中采购机构法人资格的确认对今后政府采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根本上改变了集中采购机构处于政府及其监管部门附属物的地位;有利于集中采购机构自主地完成采购活动,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积极性;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同时有利于行政监管部门摆正位置,认清自己的主要职责。
--浙江省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陈虹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近年来主动作为,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取得一定的成效,为宝安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深圳市宝安区有两个交易平台,一个是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一个是深圳市工程交易中心宝安分中心,没有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近年来,宝安政府采购中心主动作为,该区政府及各部门逐步将散落在其他各部门的公共资源项目交由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招标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为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积累了经验,也赢得了该区政府领导和各部门的信任。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陈国新
(文字整理/崔卫卫)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下一篇:2014专用车五大热点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