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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重点 调整心态 理性看待平台建设

作者:综合 发布于:2015-01-12 14:18: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抓住重点和难点 专业化采购凸显价值

2015112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杜强

  不少地方近年违法违规力推的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给政府采购事业和集中采购机构都带来了不小的冲击。目前业界同仁聚在一起,最为关心的话题就是如何推进集中采购机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在现实背景下,集中采购机构最应该做的是抓住政府采购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顺势而为,体现自身价值。例如,"物有所值"原则就是现阶段政府采购的一大重点。

  如何才能真真实现物有所值这一转变呢?笔者以为,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只是政府采购一个部门的事,它涉及各方当事人,需要各个部门通力合作打组合拳方能实现。于集中采购机构而言,应在专业化上下工夫。

  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应不断提升专业技能、提高专业化水平,做到专业采购。在具体采购业务中,应着力解决低价中标与物有所值的矛盾,切实加强需求管理,因为需求的明确与否和提出需求的质量直接影响着采购结果。因此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大对通用类货物和服务的需求标准及招标文件的研究力度。重视采购需求论证,从源头上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同时还应全面了解所采产品的性能,做到既掌握产品的外部特性,又熟悉产品的内在品质。

  面对采购单位在通常情况下对所采产品需求多样化的实际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中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积极与采购人沟通,引导采购人树立明确采购需求的责任,强化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和采购活动过程中提供合理明确的采购需求,在需求明确以后集中采购机构还要认真审核采购需求,必要时请行业专家进行严格把关或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集中采购机构应通过专业化采购帮助采购人明确采购产品或服务的详细需求,科学编制采购文件,把企业的生产要素作为一项重要指标重点设计,按照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原则促使采购结果(即最终采到的产品)最大限度满足采购人的需要,且在技术上还要处于领先地位。同时还要对潜在供应商进行摸底和评估,确保供应商有优良的服务体系和足够的供应能力及良好的社会信誉,以保证在满足采购人需求时确保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以"三不"心态面对交易平台改革

201511211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徐舟

  近年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革如火如荼,省级以下(包括省本级)集中采购机构越来越多地以不同形式被整合进了新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下的一些集中采购机构则怀着不同的心情在观望,或悲观、或期待、或迷茫。笔者认为,集中采购机构不妨以"三不"心态理性地面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革。

  一是不对抗。首先要承认,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逻辑上有其内在的合理性。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等自然资源拍卖,本质上都是通过一种公开、有序的竞争方式,对财政资源、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等公共资源进行市场化配置。

  二是不主动。尽管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理论上是合理的,但是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及股权交易、自然资源拍卖等,都有各自适用的法律规章,都有各自的监管部门及相应的治理体系。2014年,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首选方案是仅仅建设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操作时各类代理机构进驻其中,监管时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原来的法律各自监管。次选方案则是将矛盾下放,由各个地方政府"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地方政府强势的,则新设立一个机构来统一监管各类交易活动。后一种方案由于相应的法律体系未跟进改革,原有的行业行政主管机关仍然具有法定监管职责,新机构实际上只能起到"二掌柜"的作用,反而还增加了管理层次。

  三是不迷茫。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公共财政制度的一部分,政府采购是财政预算管理的延伸和配套,这是政府采购的根本属性。割裂了与财政的联系,政府采购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十几年来全国各地的实践一再表明,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监管部门配套衔接越紧密的地方,政府采购工作越能够取得成效。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深刻把握这一本质,明确自身的发展方向。

  理顺法理关系 促集采机构良性发展

201511212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叶剑明

  无论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还是集中采购机构,都应该尽快结束个别地方出现的机构设置五花八门的乱象,才能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当前这种体制不统一是法律体系不统一不完备的反映。笔者建议从中央到设区的市、自治州,每一层级最多设立一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中心),将来还可以考虑跨行政区的中心,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

  一是便于统一执行国家的法律规定。二是运行机制统一即统一规则、统一场地、统一信息化系统、统一专家库和供应商库。规则统一明确便于掌握,地点统一方便办事,人员精简,场地和信息系统不用重复建设,利用率提高,这样既降低了行政成本又减少了交易成本。三是整合集中使资源配置更加有效。集中的资源配置更能体现政府政策导向,政策执行的目标性更强,执行力度更大。四是便于纪检部门集中监管,便于交易诚信体系建设。

  理顺集中采购机构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理关系,政府采购与其他社会资源交易有相似之处,也有其鲜明的特点,所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替代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保持独立的法人地位。

  将集采强行纳入造成行政资源浪费

201511213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巡视员 徐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建立了集中采购制度,对于政府采购执行主体、监管主体都作出了明确的授权,财政部门为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为执行机构的权责义务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有些地方建立公共资源"中心-办(局)-委员会"模式,这有违《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从监管的角度讲,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多是受政府集中采购的启发,将分散招投标集中起来,建立一个统一的交易市场,并且多是以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心为基础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局)的监管,实际上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管理,从进场交易监管的事项及制定的进场规则看,与财政部门的监管完全重叠,这不仅与目前简政放权的大方向相悖,而且事关《政府采购法》的权威性。

  从执行角度讲,集中采购机构是依法设置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其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职责是法律赋予的,政府采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登记、备案、审核等进场规则,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这样做减损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增加了集中采购机构的义务。同时,集中采购机构自己的开评标场所弃之不用,不仅造成行政资源浪费,而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集中采购机构主体责任难以分清。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政府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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