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机构不能被替代
作者:黄钢平 发布于:2015-01-12 14:09:4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 黄钢平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公共服务的平台,而集采机构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两者在地位和作用上显然不同,所行使的职能也不同。因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在法律框架下“整合建立”,
而不应简单地把集中采购机购“整合进去”,排斥集采机购发展,替代集采机构。”
目前,国家法律层面尚未提出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机构设立的依据是《政府采购法》,是非营利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定位是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的综合服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具有行政监督职能,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审核招标文件,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了"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这就意味着,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已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进行了明确。
集中采购机构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政策法规的执行、操作的规范上也起到了引领作用。这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不能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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