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工程及服务采购法案关注公开竞争
编者按 美国是较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从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中可以看出,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较为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程序。其中,各州和地方政府也有着自己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程序。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为基础,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法规相当广泛。
联邦服务采购法案较为健全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当广泛,有专门的联邦政府采购的法规,还有与政府采购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多达4000多个。在此基础上,国会、联邦行政部门和司法系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了大量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与联邦服务采购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联邦法律主要有:1984年《合同竞争法案》(Competition in Contracting Act of 1984),该法案总体上要求通过充分和公开竞争授予联邦采购合同,也允许一些例外;1949年《联邦资产和管理服务法案》(Federal Property and Administrative Services Act of 1949),该法案对联邦政府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设立了基本规则。此外,还有《服务合同劳工标准》(Service Contract Labor Standards),规定了工人的最低工资和福利。
《联邦采购法规》(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简称FAR)是美国专门的政府采购法规,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最重要的采购制度和政策,是一部适用于大多数联邦机构的法规。其中,FAR第37章对服务采购专门做出规范,适用于所有种类的服务合同。FAR37.6要求采用基于绩效的采购方法,最大程度的确保实用性。部分州政府未纳入工程服务
美国服务采购机构为总务署(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GSA),该机构1949年依据《联邦资产和管理服务法案》创建,为所有联邦机构提供集中采购服务,管理"商业货物和服务"的"联邦采购计划"。但并不是说GSA有特殊的权利,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和州政府实体也有采购的权利。
FAR未涉及BOT合同
在工程采购方面,《布鲁克斯建筑和工程法案》规定了绩效和价格。FAR总体上也适用于工程采购,FAR36章对工程和建筑服务的采购政策和程序作出了规定,为两阶段设计建造工程提供依据。不过,FAR没有涉及BOT合同(BOT是Build Operate 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BOT模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另外,《戴维斯-培根法案》(Davis Bacon Act)要求公共工程项目工资要达到当地一般工资水平。也就是说,美国政府在纽约州进行公共工程,应于其他纽约州的工资水平一样,保证达到当地一般水平。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对于绿色采购、智能建筑和保护中小企业也是非常关注。比如,美国政府希望通过政府采购来保护中小企业,确保23%的采购量预留给中小企业。
美国列入GPA出价的州,都有适用于服务和工程采购的本州法律法规。但值得注意的是,密西西比和田纳西2个州的出价没有涵盖服务,阿肯色、夏威夷、堪萨斯、肯塔基、俄克拉荷马和田纳西6个州的出价没有涵盖工程服务。
(本报记者黎娴据WTO政府采购协定国际研讨会录音整理。简·格丽尔为美国GPA首席谈判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