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参加方政采市场规模有助于对等谈判
作者:罗伯特·安德森 发布于:2014-12-29 17:20: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测算GPA参加方的政府采购市场规模,是各国为加入GPA进行谈判时很重要的工作,需要搜集到尽可能多的信息。全面、最新、公开、可获得的统计数据是测算工作的基础,但信息不对称或不公开是客观存在的,WTO秘书处和各成员国已有所了解,中国的谈判官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不过实际上各国政府采购规模的基本数据信息还是较为充足的,可以通过双边索要、查询各国政府负责部门网站、查询各成员在GPA网站上通报的数据等方式获得。
WTO秘书处曾对参加方的政府采购市场规模进行研究。根据WTO秘书处的研究,目前GPA涵盖的采购市场规模约为17000亿美元,其中美国和欧盟市场占到75%,约12000亿美元。WTO秘书处的数据显示,美国、欧盟、日本3个成员国在所研究的13个产业部门的采购规模总计约6860亿美元。
在此分析一下GPA通报数据的优缺点。其优点是涵盖所有GPA成员,数据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整合;缺点为通报格式不统一、分类办法不统一、个别成员逾期不报、只涵盖了在GPA中承诺开放的市场。为改进GPA数据集散中心的"数据库",WTO秘书处正在e-GPA项目下,对现有通报数据进行处理,以便使用起来更方便。另外,GPA委员会将就数据的搜集与报告开展一项工作计划。
为推动GPA加入谈判,中国需要自行测算GPA成员的市场,建议开展该项工作时可以考虑以下问题。一是重点关注美、欧、日三大市场,二是以GPA通报数据为基础,按需双边索要额外信息,三是关注自身的出口强项,比如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和电讯设备、纺织品服装等领域。
如何衡量对等获益,也是各国开展GPA谈判的关键性问题。"对等"是涵盖范围谈判的指导原则,只有谈判双方认为各自从对方的市场上获得了对等的市场准入机会,加入GPA谈判才可能结束。关于"对等",WTO和GPA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但是存在一些共识或合理观点。一般来说,对等可以意味着合同金额、实体类型、采购对象类型、通用门槛金额、对等排除、GPA出价占GDP比例、出价占政府采购市场总量比例等方面的"对等"。另外,由于各成员的市场规模、采购体制、政府权力、对世界贸易的影响等不同,"对等"常常针对不同的成员有不同的含义。以近期刚刚结束谈判的新西兰为例,新西兰大部分采购合同集中在中央政府层面,出价金额占新西兰政府采购市场总额的比重较高,虽然出价中附件2和附件3的实体相对较少,但大部分GPA成员认为新西兰的出价是对等的。
(本报记者黎娴据12月2日-3日WTO政府采购协定国际研讨会录音整理,罗伯特·安德森为WTO秘书处参赞,政府采购与竞争政策问题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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