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政府购买服务适用政采法律制度规定
作者:黎 娴 发布于:2014-12-22 16:10: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从概念、范围和特点来看,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调研员李红为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2014年政府采购培训班讲第一课,她重点介绍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要求和采购实施特点。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调研员 李红
购买内容侧重于公共服务
2014年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发[2014]37号文,以下简称"37号文"),明确了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的有关事项。
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按照受益对象不同,37号文将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分为三类。其中,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
2013年9月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6号文,以下简称"96号文"),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从目前情况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主要集中于教育、就业、医疗卫生服务等领域,基本属于服务类政府采购的第三类。"李红表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主要侧重于公共服务,是服务类政府采购的一种具体情形。
购买服务实质是服务类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从概念和范围上看,政府购买服务并非一个特殊领域,其实质就是服务类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李红介绍了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联系。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96号文件强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李红认为,《政府采购法》明确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集中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管理制度也同样适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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