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套用标书大意失“荆州”
作者:罗道胜 发布于:2014-12-22 16:04: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们的报价不是最低的吗?中标的为什么不是我们?"投标供应商A公司的投标代表在听到评标结果后大声质问招标代理机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和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结果进行了充分解说,该代表听后懊恼不已,不再吭声。
7月19日,某县小学教学楼施工工程开标,共有18家公司参与投标。经过资格审查和宣读投标报价后,A公司的报价最低,如果不出意外,A公司自然会成为项目的中标供应商,看着投影幕上的排序结果,A公司投标代表一脸的兴奋和喜悦。然而突然之间事情急转直下,在详细的商务评审中,A公司的工期承诺为180个自然日,延长工期赔偿费200元/日,而招标文件中的工期要求是90个自然日,延长工期赔偿费500元/日,工期承诺严重偏离招标文件要求,属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定,A公司的投标无效。
原来,A公司工作人员在制作投标文件时,直接套用其他项目的投标文件,由于自己粗心未把工期更改过来,竟然到最后审核环节也没有发现此处错误。真是大意失荆州啊!投标人居然犯了严重低级的错误!
这件事告诉我们:制作投标文件是投标的重要环节,必须认真思量、反复论证、严格审查,要真正做到"慢工细活",来不得半点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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