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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勇:政府采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关系须平衡

作者:见习记者 李晓利 发布于:2014-12-22 11:16: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关系须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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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 赵勇

    在山东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会议上,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讲述了关于政府采购的概念、法律属性、原则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等问题,并对如何平衡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及如何平衡政府采购中的效率与公平与学员进行探讨。

    程序正义要规范

    赵勇首先以服装面料采购的案例,对采购所遇到的某些问题做具体讲解。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对政府采购采用的是特殊的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程序、程序的重要性与局限性、采购中各方的博弈是永恒的重要启示。

    政府采购权利配置失衡,一直是政府采购所面临的问题之一。政府采购领域产生利益冲突和现象越来越引人关注,且已成为更多案件易发多发的重要根源。

    由于政府采购采用的是特殊的合同方式,不同于商业采购。赵勇以"格力案"的案例分析,阐述政府采购在程序正义上的重要性,对程序正义等方面产生了重要意义。

    程序与实体公正存在矛盾

    "格力案"选择2100万而不是1700万就成了一个天大的笑话,成了社会各界口诛笔伐的对象。然而也就是因为前面的"政府"两字,使这个"采购"不同于企业和个人的采购,有了它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则和程序,以及评判相关事件所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

    政府采购中的招标投标过程是一套严谨的法律程序,在具体评标中,体现为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标准和方法,来组建评标委员会和决定评标结果的过程。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常常伴随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矛盾。

    赵勇表示,涉及到程序正义的问题中,如果为了实体公正而牺牲程序公正,那么对于程序的损害是无限的、无法衡量的。正如郑成良教授在《论程序公正的价值优先性》中所说:"当各级各类公共权力都可以离开程序去主持正义时,当社会公众都期待着官员们大胆地摆脱程序正义的束缚,转而去扮演'官方罗宾汉'的角色时,这个社会也许能够成为一个符合某些人(也可能是许多人)理想的社会,但它肯定不是一个法治社会。"

    实体正义不应被牺牲

    程序保证了程序正义,但多大程度上可以牺牲实体正义?这也是采购永恒的难题。政府采购市场的利益主体除采购人和供应商外,还涉及集中采购机构、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门监督机关等5个岗位主体,虽然政府采购市场引入了竞争机制和监督机制,但采购过程中,只要是人在操作,只要采购人是理性经济人,而不是雷锋焦裕禄,那么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这种博弈就会永远存在。因此,政府采购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和合同定义的程序。

    如何用法律的调整来适应采购的实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作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不仅要理解制度,还要理解制度设计的初衷,这样才不至于僵化。

    记者手记

    宏观概念与微观事例相结合

    培训班上,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围绕政府采购的概念、原则、法律属性、政府采购中的经济学原理以及特殊组织等内容,和与会代表分享了对政府采购的理解与思考,旨在让参会人员对政府采购的原理有一定认知,对政府采购实践有更深入的理解。

    赵勇的讲课既有对政府采购宏观概念的阐述,也有对微观事例的分析。赵勇认为,政府采购权利配置失衡,一直是政府采购所面临的问题之一。政府采购领域产生利益冲突和现象越来越引人关注。赵勇表示,"目前政府采购领域的权利配置是失衡的,现在政府采购领域出现的种种问题的根源在于权利配置的失衡,那么如何调整这种权利和责任的关系,使他重新平衡是未来政府采购的改革的方向。"

    在微观事例方面,赵勇提炼出当前评审制度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即评审需要时间和实际评审时间不对等的矛盾、评审社会性的需求和专家单位属性的矛盾、评审对象和专家专业不对等的矛盾、专家权利和责任不对等的问题以及"影子"专家和评审专业户的问题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政府采购活动中逐一破解。(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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