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各地新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
优化目录标准 提升集采效益
作者: 发布于:2015-11-09 16:54: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作为一种法定的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管理手段,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是规范各级各地政府采购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重要法规依据,在我国已走过十余年的历程,并勾勒出政府采购动态优化的发展轨迹。
进入下半年以来,全国不少省市(区)等的2016年或是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陆续出炉,与2015年的目录标准相比,这些地方的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基本都有所调整,个别地方的调整力度还很大,如山东省省级集采目录减少510多项,天津部门集中采购品目由68项精简至39项,南京首次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整合……本期开始,《政府采购信息报》推出“聚焦各地新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专题,敬请关注,也欢迎投稿。
北京 部门集采可共享中央主管部门成果
本报讯 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适当增加了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适当降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附加限额标准。
根据《通知》,部门集中采购可共享中央主管部门的协议采购招标结果。救灾物资、病虫害防治物资和设备、农用机械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教材和专用教学设备、消防装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警用特种车、消防用车、环保用车、医疗用车等专业技术车辆,但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载货汽车、乘用车、客车除外)、文化活动、城市规划编制、云计算服务原则上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
关于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含)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含)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关于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含)万元以上;工程类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再次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扶持监狱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
其中,原目录中的计算机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展览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和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此次被从定点服务项中单列出来,并对其采购限额标准作了规定:单项或批量小于50万元为定点服务,50万(含)~200万元采购人自行采用竞争性方式遴选服务商,200(含)万元以上为公开招标。(京财)
天津 节能产品全部纳入目录
本报讯 今年8月,天津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2016集采目录》)。《2016集采目录》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新要求,结合天津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优化了集中采购目录品目,调整了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了依据。
一是科学设置集采目录。《2016集采目录》品目设置遵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基本原则,删除了以往集采目录中部分采购需求差异性较大、非普遍使用的项目,品目数量由2015年的68项精简至39项,分别是32个货物类品目和7个服务类品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主要涉及市教委所属的各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采购的9类货物,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的,可委托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是适当调整相关标准。考虑到天津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际,《2016集采目录》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2015年的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将市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2015年的10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同时兼顾区县发展,将区县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仍确定为100万元。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是充分体现政策功能。严格落实节能产品强制采购政策,《2016集采目录》将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全部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并通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形式,保证入围产品为节能产品,充分发挥了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功能作用。(政采信息)
山东 首设品目最低自采限额标准
本报讯 根据近日发布的《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山东对省级采购品目进行了压缩、删减、整合和归类,采购品目比2015年减少510多项,但赋予了预算单位更高的自主权和灵活度,便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绩效。新目录剔除了部分采购次数少、专业性强但采购金额相对较大的品目,如卫星通信设备、雷达导航设备等大类,以及部分品目下的子类目录。此外,还剔除了所有品目下的“其他”采购品目子项,未列入采购目录的,一律实行分散采购。
据了解,此次目录调整后,山东省省级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2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为全国同类标准最高;货物和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货物、服务类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由120万元提高到160万元。此外,山东首次设定品目最低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限额标准以下的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具体可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另外,对采购金额1000(含)万元以上的民生项目或国家、省重点推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及PPP项目,可由预算单位自主选择代理机构。(政采信息)
江苏 货物服务超100万须委托省级机构
本报讯 今年9月,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新目录规定,省级集中采购项目按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预算单位采购目录内10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100万元工程项目,必须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根据新目录,江苏省集中采购数额标准,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预算均为10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所列品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含)万~100(不含)万元。协议供货项目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由集中采购机构专项采购。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含)万元。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均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工程类项目招标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政采信息)
宁夏 目录内外预算超50万元均须招标
本报讯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9月印发了《2015-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重点从以下方面对有关事项作了调整。
一是调整采购目录。根据各市县已撤销采购中心的实际,将一些集中采购目录品目调整到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目录调整后,更多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由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是调整采购限额标准。如单项或批量集中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不论是属于采购目录内还是目录外,都应实行公开招标;对单位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定额管理。定额标准按照单位编制人数划分为15万元、30万元、50万元三个标准。
三是进一步简化程序。规定目录外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备案,不再报财政部门;对50万元以内的公开招标或网上竞价项目,在3个月内按中标产品的型号、单价进行协议采购的,不再重复进行招标,而是按协议供货形式,直接由代理机构出具成交通知书。(政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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