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联名上书省长”事件追踪
10月22日,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青岛市昊金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公开招标项目--青岛市交通运输公共信息服务中心项目第一包、第二包,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但评标结束后,参与该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认为评审中有违法违规的操作行为,遂联名上书山东省省长。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向组织此次项目采购的代理机构青岛市昊金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取证时,其项目负责人也感到很冤屈,他说该项目是按法律规定程序操作的,中标公告已经公示,采购结果也是评审专家独立打分评定的,而且整个开评标过程都是在监管部门的现场监督之下进行的,招标文件也是监管部门审核后发布的,且投标单位也已经购买招标文件。至于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用问题,他说青岛市有具体文件,他们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
那事实到底是怎样的?记者随即就这一事件对有关当事人和业内专家进行了采访。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
青岛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青岛去年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了改革,项目开评标过程的监管职能移交给了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操作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再现场监管,只负责预算、计划、采购方式审批、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等。
记者在搜阅青岛市相关文件资料时,发现了一份青岛市财政局与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的《青岛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涉及政府采购有关工作变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4年7月28日起,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交易(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监管职能由青岛市财政局移交至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始根据《青岛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履行相应职能。”
国务院8月10日颁布的《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要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法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在坚持“管采分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那么,地方财政部门是否可以通过这类文件,将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权移交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呢?
对此,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认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没有监督权,监督权应属于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才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地方立法不能违反我国政府采购的最高法--《政府采购法》。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红锋表示,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是典型的“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中心”相当于集采部门的代理机构,“办”具有监督职能。“管办分离”是政府采购制度设立的基本原则,监督机构与操作机构不应有隶属关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监管机构应该是财政部门。有的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直接隶属于市政府的一个部门,与地方财政局平行,这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在这种模式下,“办”作为监管机构,与“中心”操作机构没有明显区别。就像案例中提到的,现场实施监管的,可能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也可能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的人员,难以区分。
资质门槛设定应有效有用
在该项目的开评标现场,有异地专家提出招标文件存在违法之处,建议修改。采购人解释说,招标文件是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他们是按规定执行。
对于评审专家提到的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条件的设定为题,记者咨询了对信息服务类项目有丰富操作经验的项目负责人。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科科长秦志龙说,工信部已取消集成资质的认定(改由协会认定),不建议再将集成资质作为入门条件;另外,CMMI3(美国某大学作为研究项目用的标准)不应作为国际标准,所以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不将其设为投标人的门槛。该采购中心目前较少用资质来限制投标人,即便使用,也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资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信息服务类项目的采购二科科长唐赞也表示,之前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是工信部认定的企业资质,属于行政许可范围,该中心有的项目也会将其写进招标文件。但现在这个资质已经取消行政审批,除非采购人要求,否则一般不写。CMMI3不应作为门槛,最好作为加分条件。商务分也没有约定要占多少比例才合适,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性,社会中介机构常用这种方式限制供应商投标。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应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说明情况。采购单位应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评审专家意见不一致的,少数服从多数。
专家数量补抽应依规进行
据评审专家介绍,开评标现场,有两位当地专家未能到达现场,招标人遂联系了另外两名专家前来补足。对此,张雷锋认为,这一做法有所不妥。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要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专家独立评审权要充分落实
对于评审专家所说的“评审专家在独立评分给出商务分值后,需要获得供应商的认可才能继续评审,否则要重新评审”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参与该项目评审的另一名专家。据该专家介绍,当时评标现场就有几家供应商对评分不满,所以评审过程进行得很慢。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姜爱华认为,这种做法确实给正常的政府采购评审秩序带来一定影响,有损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的权利。
首先,《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果有“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形,要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行为应该说是违反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同时,这种行为也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其次,重新评审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即无论是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都无权自行组织重新评审。
评审费用标准应进一步细化完善
对于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用问题,许多专家认为应参考当地规定。记者查看了青岛市下发的《关于调整和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通知》,该文件规定“聘请省外专家,每位评审专家半天劳务报酬600元,全天1000元”,但没有规定超出8小时的评审费用计算问题。
对此,何红锋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评审专家有权决定延长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时间。
针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建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尤其是异地评标,要充分考虑不同情况,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有关规定,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编后 国务院办公厅8月10日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推动《方案》落实。国家发改委法规司也在近期先后赴重庆、上海等地调研《方案》落实情况,调研中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
此案例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能够发现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这种做法非常值得肯定,为政府采购环境正本清源、激浊扬清,有助于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与此同时,也希望国家成立督查组,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常态化调研督导机制,切实督导各地按照《方案》要求规范整治公共资源交易,确保依法采购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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