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采判例入选2015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黎 娴 发布于:2015-11-02 14:30: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10月22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发布经济行政典型案例。这十个典型案例分为行政典型案例、民事典型案例和刑事典型案例三大类。其中,政府采购典型案例--“上海辉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崇明县财政局行政决定案”入选。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在新闻通气会上介绍,在我国法院每年办理的十余万件一审行政案件中,与经济管理和经济领域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案件占到了30%以上,涉及的领域和类型越来越丰富。

  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都具有一定代表性,既涵盖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盐业等专门经济领域,也涉及房屋销售合同、餐厨垃圾处理等与个体经营者、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被诉行政行为,既包括滥用权力的行政垄断、食品药品的行政许可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也涉及土地出让等行政协议和限制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红头文件”;既包括行政机关主动作为与乱作为,也包括行政机关不履责或拖延履责的不作为。通过司法审查,有的裁判及时纠正了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中的违法行为,有的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责给予了充分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海辉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崇明县财政局行政决定案”是涉及政府采购的典型案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第十条规定,“除特定例外情形,应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该案中,医序器械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欧美一线品牌”,排斥了非欧美品牌供应商,带有明显倾向性。人民法院据此支持县财政局的被诉处理决定,判决驳回辉慈公司的诉讼请求,凸显了上述政府采购原则的实践价值,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