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校正有误 供应商险失亿元项目
案例回放
2015年9月10日上午9:00时,某市一预算为1.2亿元的工程项目在该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二开标室开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9月10日上午9:00时。到截止时间,招标人将开标室门关闭。此时投标人甲敲门要求进入开标室递交投标文件并参与开评标。招标人指着开标室时钟说时间已过9:00时,拒绝甲进入开标室,其投标文件亦被拒收。
而甲立马对照自己的手表指出开标室的时钟快1分钟,还差30秒才到9:00时,并说自己刚经过开标大厅的时间是8:55时。
甲就此向驻场监察机构提出质疑,称开标室时钟比个人手表快1分钟,其在9:00时前已到达开标室门外,理应参加开标会。后经调监控显示,甲确实在8:55时经过开标大厅,并在8:59:30时到达开标室门前;经工作人员校准,确实发现开标室时钟比北京时间快1分钟。现场处理后,甲最终被允许参加开标会。而且经过评审,甲还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案例点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据此,案例中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投标人甲在9:00时前到达开标地点即可,即9月10日9:00时,地点为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二开标室。
在该案例中,关键问题之一是时间。开标室时钟的显示时间须是经与北京时间校对过的时间。甲以开标室内时钟显示不精确为由向驻场监察机构提出质疑,故只要核对开标室时钟显示的时间与北京时间有无误差即可。如开标室时钟显示时间与北京时间无误,则对甲的投标文件应不予接收;如开标室时钟显示的时间与北京时间确有误差,且甲到达开标室门口时间在9:00时前,则招标人不能拒绝甲的投标。
案例中的关键问题之二是开标地点。该市政府采购中心监控显示,甲8:55时到达开标大厅,8:59:30时到达第二开标室门口,所以应视为甲准时到达开标地点。
案情思考
就笔者实际工作经历来看,投标人因“未按时”到达开标现场而被拒绝参加开标的现象不在少数,总体来说有两种情况:一是如上述案例,由于时间显示误差,对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产生争议;二是投标人搞错开标地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招标文件中指定的开标室。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笔者建议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一定要仔细研读相关要求,避免因这类低级错误而错失投标良机;对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按照北京时间仔细校对各场所时钟显示时间,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避免因时间显示误差而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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