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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不成蚀把米

作者:李海江 发布于:2015-10-26 16:18: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一农业开发办管材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活动中,吸引了多家供应商前来竞标,其中供应商A、B两家曾多次同时参与类似项目的竞标,可谓是一对强劲的对手,也是此次项目中最有实力的两家潜在中标供应商。

 

  谈判过程分两次报价,第一次报价作为参考,报价单必须在谈判会议开始前密封并单独递交,否则将被拒绝参与本次竞标;第二次报价是决定能否成交的最终报价,在谈判会议现场进行。

 

  在主持人公布竞谈程序时,B公司谈判代表当场举报A公司没有递交第一次报价单,不应参与竞标活动。当时会场气氛变得异常紧张,竞标会议暂停。主持人要求A公司递交第一次报价单。A公司谈判代表也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坚称刚在会议室时报价单还在自己身边,接了个电话后就怎么也找不见了。他再次翻遍了所带文件,还是没有找到。

 

  这时,A公司谈判代表回过神来,质问B公司谈判代表:“你是怎么知道我没交第一次报价单的?”

 

  主持人当即决定,由当事人、采购中心、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共同查看现场的监控录像。通过监控录像的回放,事情水落石出。原来,B公司谈判代表同伙于某,趁A公司谈判代表接电话时将其报价单偷走并溜之大吉。

 

  在活生生的事实面前,B公司谈判代表异常尴尬和狼狈,自言自语道:“没想到采购中心开标现场全程监控呀。”

 

  谈判委员会当即取消B公司的谈判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同时将B公司谈判代表同伙于某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B公司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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