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后续项目招标宜引入第三方
财政部2015年9月上旬“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引发业界对“项目前期参与者能否参加该项目(或部分)的其他采购活动”的热烈讨论。实际上,早在2011年财政部就发布过一个类似内容的通知。笔者认为,财政部之所以针对这一问题两次发文,主要是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类似情况经常发生,而且采购人也多倾向于让前期参与者(无论是提供设计、咨询还是规划等活动的供应商)继续参与该项目的后续招标活动。笔者就长期从事信息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工作经验,拟从法律和技术两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法律角度
从法律上讲,“项目前期参与者参加该项目(或部分)的其他采购活动”有违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这两条,项目前期参与者参加该项目(或部分)的投标活动显然违背了政府采购公正的基本原则,因为该供应商对项目的理解和熟悉程度显然要高于其他供应商。
所以说,在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部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招标人应在该项目下一步的招投标活动中对其进行“禁赛”。
技术角度
从技术上讲,允许项目前期参与者参加该项目(或部分)的其他采购活动是有利于项目建设的。笔者之所以这样认为,是考虑到了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特点是规模大、技术复杂、涉及知识面广、需要多个部门配合,采购人很难提出一个恰如其分的项目需求,加之许多采购人仍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较大的信息系统项目,从提出设想、提交项目建议书,到进行可行性研究,再到当地信息委、发改委批准,最后经财政部门落实项目预算,没有一两年是不可能完成所有立项手续的,而采购人由于受人员、时间和精力等方面的限制,也必须借助外力。
第三,对于前期未参与项目的供应商,要在看到招标文件后的20天内完成一份完全符合采购需求的投标文件,这几乎是天方夜谭,因为供应商能在20天内吃透采购需求就已经很不容易了,更何况许多供应商并不能在第一时间就看到招标文件。
第四,虽然每个项目前期都要花费大量时间,但真正进入采购程序后,时间都相当紧迫。所以,不是说没有参与前期工作的供应商技术、能力不够,而是实际操作中他们没有充分的时间去了解、分析和掌握项目的需求。
建议思考
既然从法律和技术两个角度分析,对与项目前期参与者是否参与项目没有达成一致,那么是否有其他的万全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笔者认为,成立第三方非营利技术咨询机构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第一,第三方非营利技术咨询机构可以客观、公正地完成项目需求,也可以统一给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详细介绍、分析项目特点与要点,便于投标人充分理解项目,其功能有如政府采购集采机构一般,只在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起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二,由于有第三方机构提出项目需求,采购人在前期无需与供应商有太多联系,避免了后期采购人碍于情面而给这一供应商行某些方便,有利于公正对待所有投标人。
第三,由第三方非营利技术咨询机构统一负责项目需求,加强了项目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沟通,有利于有关部门掌握该地区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避免重复建设。
另外,信息系统后续工程的政府采购工作,还必须考虑设备(含系统软件、工具软件)的兼容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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