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 立法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作者: 发布于:2015-10-19 15:18: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福建省厦门市政府近日召开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机制。
根据《意见》,业主委员会应保障电梯维修维保费用支出,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加大投入。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把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资格考核、年审的内容。
对于无人管理电梯的监督管理,辖区街道办(镇)、质监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或个人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经协调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街道办(镇)代行或指定电梯使用单位,对无法落实管理主体的电梯,由各区政府牵头,质监部门进行封停。
同时,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根据评估需要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的,其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业主自行协商出资等方式筹集。(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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