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专家入库门槛 细分领域提高评审专业性
随着政府采购社会关注度和供应商参与意识的逐步提高,评标专家的评审活动和评审机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逐渐增多。这说明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某些环节的确存在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问题。不过,我国政府采购评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正在逐步完善:《政府采购法》中有评审专家管理方面的规定,但比较少;2003年11月,财政部、监察部联合颁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为实际操作提供了依据;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增加和细化了评审专家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明确评审专家行为责任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这两个条款对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的行为责任作了明确的细化规定。
专家违法处罚力度加大
《条例》第七十五条区分了评审专家不同的违法情形,提高了可操行性。一是评审中的违法行为,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二是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三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如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此外,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库建设注重提质增量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可能涉及的人员包括:用户方的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具体操作人员、采购主管;投标方的市场人员、需求分析人员、设计人员、测试人员、质量保证人员、实施人员、项目经理以及由招标方外请的第三方评审专家等,为保证评审的质量和效率,需要精心挑选评审专家。
一要从提质增量入手。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招聘评审专家公告,公开招聘高素质的评审专家。另外可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推荐系统内单位符合要求的人员加入专家库。在保证数量的同时,更要严格入库门槛,注重评审专家的素质。对于个别重要或行业特殊的招标项目,可通过借用邻近市区的政府采购专家库,实现专家库资源共享。
二要对专家库进行专业设置分类。由于部分专家品目分类过粗,同一专业分类的评审专家对同一项目所采购内容的了解程度不同,易导致评审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应对评审专家的专业设置进行详细分类,以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性。
简单培训+详细培训
很多情况下,评审专家是行业专家而不是评审专家,他们没有掌握进行评审的法律法规、方法、技巧、过程等,因此需要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培训。同样,对于组织评审的招标人也要进行培训,以便组织评审人员紧紧围绕评审目标开展活动,以更好地控制评审活动的节奏,提高评审效率。
对评审专家的培训也可以区分为简单培训与详细培训两种:简单培训可能只需十几分钟或几十分钟,需要将评审过程中应把握的基本原则、需要注意的常见问题说清楚;详细培训则可能需要对评审的方法、技巧、过程进行正式培训,需花费较长时间,是一个独立的活动。
建立评审专家激励机制
评审专家是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成效的主体之一,同时也具备兼职性。怎样才能把评审专家拧成一股绳,充分发挥团队力量?笔者认为激励机制必不可少。
目前,各地真正意义上的对评审专家的奖惩措施几乎是空白。评审专家在良性激励机制环境,更能激发潜能,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更有利评标质量的提高。如对参加评标的专家实行“星级晋升”,使职业道德好、执业能力强的专家逐渐“升级”,“星级”高的专家才能参加关系重大的项目评审;定期对专家进行评定,将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真实情况反馈给监管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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