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引发热议
作者: 发布于:2010-01-27 14:51: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1月23日~24日,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组织举办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等集中采购机构以及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山东省烟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积极参与此次研讨。参加此次研讨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副主任刘金良、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采购研究所教授曹富国等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代表和政府采购领域学术界相关专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后,很多地方和部门都组织了深入细致的讨论,收集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本次研讨的与会代表也是有备而来。与会代表们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入立法程序、公开征求意见的消息表示了欣喜和振奋,认为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采购法》中的一些不明确概念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另外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质疑和投诉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操作性非常强。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表示,作为一名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她认为可以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给予乐观期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最终出台必将更好地推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新的成绩。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钱国兴表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一方面是对政府采购十年改革的总结,将各地改革中好的经验、办法在条例中做了细化;另一方面也是对未来改革方向的指引。
为使《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各项规定能更多地照顾到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增强操作性、规范性,与会代表结合实际工作和研究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有对定义表述方面的建议,比如,有代表提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对集中采购目录的解释里,‘目录’二字应该去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三款里的‘招标’二字建议去掉,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之一”;有希望相关名词解释更加细化的建议,比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本国货物的解释是‘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建议明确具体比例”;有对条例逻辑顺序方面的建议,比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建议放在第二十三条前面,这样逻辑顺序更严谨”;有对禁止性规定方面的建议,比如,“第五十六条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这一条可能会因为缺乏对供应商的有效约束而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此次研讨会是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为了响应国务院法制办的号召、搭建政采各方交流平台、致力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而组织的活动。
据悉,这项活动也是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并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后,在业界率先发起的为完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建言献策的研讨活动。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发起这样的研讨活动,不仅可以促进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而且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位与会代表表示。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则表示,作为政府采购事业的见证者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推动者,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有责任汇聚八方智慧,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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