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设工程招投标改革十大创新点
近日,深圳市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笔者在细细研读之后,认为《若干规定》与深圳市之前出台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省市的同类规定相比,有不少突破和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
明确了企业法人的投标主体责任
《若干规定》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这一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各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职责不明的问题,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责任问题。此规定明确强调,法定代表人不管是否具体负责该单位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过程和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今后,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法人既不能当甩手掌柜,也不能做幕后指挥或找替罪羊,也不能将工程质量问题再推给招标代理机构和建筑商了。
划定了不需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不需要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的情形,《若干规定》第九条作了详细规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3)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4)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或者招标人被该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工程(工程造价不超过原合同造价的30%,且不超过5000万元)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可以由原承包人继续实施的。(6)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功能配套要求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或者与在建工程密不可分需要由原中标人同步施工的。(7)依法确定的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移交(BT)主办方为非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其所承接的项目需要另行确定工程实施企业的。(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不实施招标的其他情形。”
以上这些规定,既让采购人深入了解了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方便了采购人的操作,同时又防止了采购人肢解工程发包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从而规避招标的情形发生。
确定了定性评审法
对于如何进行评标的问题,深圳市在总结以往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经验后,确定了定性评审法。
《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一般采用定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不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不直接确定中标人。而招标人(采购人)的定标方法有四种:(1)价格竞争定标法,即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2)票决定标法,即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3)票决抽签定标法,即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从进入票决程序的投标人中,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然后以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4)集体议事法,即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
定标权归还采购人
为进一步落实采购人的职责,明确采购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定标委员会应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虽然《若干规定》没有规定定标委员会的组长有直接定标权,但其组长的话语权在目前体制下是有一定权威性的。《若干规定》还提出,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这为采购人提供了监督采购活动的又一途径。
满足条件可先行招标
《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已办理计划立项的项目,如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招标人可以先行招标,但必须向建设部门或者交通部门提交书面承诺,自行承担因项目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此规定充分体现了“深圳速度”的精神。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与工程项目的有关审批手续同时进行,但其风险由采购人承担。对于那些建设工程项目手续简单,且通过正常途径能办理的,可以采取一边办手续一边进行建设工程承建商的招标工作,待其他必要的审批手续办完后即可开工,这将大大缩短采购时间、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投标人可匿名提出质疑
为了让投标人更多地了解采购项目的信息,《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在交易网匿名对招标事宜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当在交易网及时答复。”此项规定,不仅简化了质疑程序,而且更多地保护了投标人的权宜,也避免了供应商、采购人之间的正面冲突。
招标机构可参与资格预审
为明晰代理机构的责任,《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可以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数量为3人以上的单数,招标代理人员参与资格审查的,其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这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参与人员数量作了规定,也就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入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委员会,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这项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简化招标手续 提高采购效率
《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简化招标手续的措施:(1)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进行技术标评审。主要适用于采用通用技术的简单施工招标。(2)直接抽签定标。主要适用于单项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发包、200万元以下的服务招标,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合同价格或结算原则,在合格投标人中抽签确定中标人。(3)批量招标。主要适用于需求明确的同类零星项目,采用捆绑、打包等批量招标形式,一次集中招标确定1名或多名中标人。(4)预选招标。主要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修缮工程以及经常发生的货物、服务招标,一次集中招标确定不少于2家且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预选企业,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从预选企业中确定后续具体项目的中标人和中标价格。”
对可以简化招投标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加以明确,这种做法是一种大胆的尝试,也可以说是制度上的一种创新。简化招投标手续一直在提,但真正付诸行动并用制度规范下来的却很少。特别是将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等管理模式进行了规定与运用,既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又结合了深圳的实际。
简化招标手续可以极大地提高采购效率,满足“深圳速度”的需要。
货物招标允许二次竞价
货物类招标采购一般实施一次性报价,一旦中标,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价格商议。
但《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货物招标可以进行二次竞价,参与二次竞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名。此规定使采购人能够采购到更加物美价廉的货物,实现物有所值。
建立建设工程招标后评估制度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后评估制度,以便于管理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并完善相关制度。”
虽然深圳市《若干规定》有许多突破和创新,但也存有小小的瑕疵:一是文件中的“变通”一词,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有所不妥;二是对于标底的保密性规定没有涉及;三是何时在交易网上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没有规定;四是对“设计行业的资深专家”没有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