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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 调研供应商信用管理

作者:张 蓁 发布于:2015-09-21 15:11: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信用比黄金更重要!市场经济下的法治社会实际就是信用社会。”在不久前召开的《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调研会上,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为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提高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诚信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税务总局近期就初步制定的《办法》组织了近30家供应商开展调研活动,公开听取供应商的建议。

 

  据了解,通过前期的深入研究和广泛调研,税务总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管理已经有了基本思路,此次调研活动旨在营造一个与供应商充分进行互动交流的平台,使《办法》更加科学、合理。

 

 

  顺应形势 制定信用管理办法

 

  鉴于目前政府采购实际操作过程中供应商缺乏诚信等情况时有发生,质疑投诉也屡见不鲜,甚至供应商的信用问题还直接影响到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及最终的政府采购质量,不少监管部门、代理机构都呼吁推进供应商的诚信体系建设。税务总局顺势而为,制定了《办法》,并将之作为推进国税系统供应商信用管理的关键举措。这将对其他系统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起到借鉴作用。

 

  据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政府采购法》中对构建诚实信用体系的要求而制定的,主要针对税务总局及省级以下各级国税局对于供应商的政府采购信用开展评价、归集、确定和应用等活动。

 

 

  评价体系全而细 实施分级管理

 

  国税系统将如何实现对供应商的信用管理?

 

  《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从制度层面规范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并制定出了更加合理的评价方法与评分体系,力求做到全而细。

 

  “全”:一方面,《办法》主要针对批量集中采购与电子化采购,覆盖了从采购执行、履约验收到质疑投诉等全过程;另一方面,《办法》主要针对全国各省、地市、区县以及国税系统各分局等四级,可以说辐射至全国各地各级的国税部门。

 

  不过,就考察范围来讲,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不主张追溯供应商的其他信用情况,目前是以投标、中标供应商为对象的,未投标的供应商可能不会纳入考察范围。重点考察由于欺诈、腐败、围标串标等原因引发项目废标的供应商,而对于其企业的纳税信用等其他方面,未纳入此次《办法》的考察范围。”

 

  “细”:国税系统将对供应商实行信用分级管理,依托电子平台系统对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供应商进行公开考评,目前一共分为A、B、C三个等级,每一等级都设有详细的量化考核标准。

 

  对于不同级别的供应商,国税系统将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和方法:对A等级供应商,将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名单,可享受加分或优先采购的待遇,还将受邀参与税务总局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并分享成为A等级供应商的经验;对B等级供应商实行政策性管理,即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考察其执行情况;对C等级供应商则实行相应的处罚。

 

  关于是否有具体的处罚措施,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一再强调,“《办法》里都有明确的规定,制定这一《办法》,惩戒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为了更好地做好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

 

  当然,国税系统此次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的措施,不只是要做到“全而细”,更重要的是要做到“细而严”。在全面细致分级管理的基础上,以制度、事实为依据,做到赏罚分明,杜绝人情评价、失实评价,严格依据《办法》标准考核供应商。

 

  前来参加调研会的惠普、海尔等数家供应商,均表示收获非常大,以后会更加依法依规地参与税务总局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同时也会积极参与此类调研活动。

 

  此外,也有不少供应商表示,这次调研也给他们敲响了警钟,他们将根据《办法》中的评价体系和指标,对自身的产品、服务及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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