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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厘清四个关系

作者:宋 军 发布于:2015-09-14 15:00: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也是完善监督体制的重要举措。将政府采购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是整合社会资源、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由于政府采购融市场性、公平性、竞争性和政策性于一体,有别于其他形式的交易,因此在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时,应处理好四个关系。

 

 

  共性与个性

 

  政府采购具有公共资源交易的基本属性,主要表现在公开透明、市场竞争、公平交易。但政府采购的政策性则是其有别于其他交易的本质特性。所谓政策性,是指法律赋予政府采购实施一些经济和社会的政策性目标,主要包括促进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如购买国货、扶持中小企业和不发达地区、节能环保、支持高新技术、平抑物价等。

 

  市场经济有其局限性,因此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很难直接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更不能任由市场去选择。

 

  所以,在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时,要充分考虑政府采购的特性,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不能因为强调公共资源交易的共性而忽视了政府采购的个性,特别是在制度建设、运作模式、操作流程、监管方式、救济机制等方面,要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个性特点,从而保证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政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

 

  但在强调政府采购政策性特点的同时,也不能干预市场的公平竞争,比如不能在政府采购中规避公开与竞争、暗箱操作等,更不能规避政府采购的管理。

 

 

  管理与服务

 

  实际上,几年前就有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但效果不理想,原因就是对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定位不准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服务机构,具有鲜明的公共服务属性,而多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了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局或综合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不但未能实现整合市场的目的,还增加了机构与人员,多了一个“管事的婆婆”,使公共资源交易的操作与管理更加复杂,且增加了交易成本。

 

  所以,笔者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先应定位于服务机构。它好比是一个剧院,而各交易主体好比是演员,都到这个剧院按规定进行演出,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则负责提供演出顺利进行的各种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应有管理职能,它所谓的“管理”,就是各交易主体必须按照共性的交易规则进行,否则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报交易主体的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拒绝该交易主体的交易活动。

 

  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属性的定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是市场细分、管理规范、大社会和小政府理念的具体体现。但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过程中,既要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又要防止管理不到位,即出现错位、越位、缺位的现象。因此,在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过程中,要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

 

 

  政府购买与财政投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属性,决定了它是一个社会化的服务机构,因此要处理好政府购买与财政投资的关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可能全部由财政投资来兴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此外,还可以采取建设-营运(购买)-移交的方式。即使没有社会力量投入兴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也可以由财政投资兴建,然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化的团队。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切不可大包大揽再搞新的投资或成立新的机构。

 

 

  专门监管与综合监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非是要削弱管理部门的职能,恰恰相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各类交易的监管,因此要处理好专门监管与综合监管的关系。这就需要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防止有利的事都管、无利的事都不管的现象发生。同时,要防止越权、越位管理,特别要防止法律未赋予执法权的部门实施监管权。各交易主体在“剧院”演出,必然存在一个专门监管和综合监管的问题,这就需要划分监管职责,做到既不留监管死角,又不浪费监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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