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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明确批采各方职责 定期公布品目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15-09-14 14:37: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前,《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集中管理,发挥批量集采规模优势,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该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北省省级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及报送批量集采计划的时间等事项。

 

  《办法》提出,省财政部门应定期公布批量集采品目和各品目配置规格,组织省直采购单位统一编报批量集采计划,批复省集采机构批量集采方案。各采购单位应协调处理好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和采购周期,保证品目名称、数量、技术参数、配送地点和最终用户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准确、完整。省直一级预算单位应在省财政部门下达批量集采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批量集采汇总计划,并明确当期批量集采工作本部门联系人。

 

  《办法》要求,省集采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品目的不同需求特点和计划数量,及时拟定采购文件、采购方式及拟推荐当次批量集采金额较大的省直一级预算单位代表人做评标代表等内容的实施方案;经与省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确定采购文件;与采购人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其中包括由省集采机构代收代管履约保证金内容。

 

  同时,省一级预算单位应当指定专人配合集采机构统一协调处理采购计划执行、推荐代表参加评标,组织所属各采购单位签订合同、验收产品及支付款项等事宜。

 

  《办法》规定,省集采机构应当按时将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中标产品、完整的技术服务标准等信息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计划数量和当期中标(成交)结果,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文件约定的内容签订采购合同,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送货。

 

  此外,《办法》还明确,对已纳入当次批量集采计划,在未开标前,因需求时间紧急需退出批量集采的,由省直各一级预算单位报省财政部门、省集采机构批准,即可退出当次批量集采。两个批量集采计划实施周期之间,参加上次批量集采的采购单位又有新的需求且完全符合同标的相同货物采购,经省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批准,且在供应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在同品种合同采购额10%以内追加采购。

 

  据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吴建明透露,下一步该省将开展批量集采需求调研,进一步明确批量集采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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