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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省级单位公款存放须公开招标

作者: 发布于:2015-09-14 14:11: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以后该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公款存放银行。

 

  一直以来,银行对存款有考核,“公款”是各大银行争抢的蛋糕。而在银行争抢公款存放的过程中,往往滋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

 

  《办法》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公款账户包括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由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年。

 

  招标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按高利率中标原则确定招标结果。竞标银行所投标的相同时,通过对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等指标进行评分确定。

 

  《办法》明确,参与投标的银行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且要符合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等条件。

 

  对于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无需对公款存放进行招标的情形,《办法》作了如下规定: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开户银行经招投标确定,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办法》规定,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进行跨行转存。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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