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专题(第1828期7版)
抗疫复工 十地出招优化营商环境
编者按 疫情防控还在持续中,一季度我国GDP下降6.8%,为1992年以来的首次负增长。目前各地正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的进程。政府采购作为我国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在宏观调控以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因此,在政府采购领域,疫情期间如何优化政府采购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激发复工达产积极性,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各地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正在行动……《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了全国十地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的做法。
北京 提高面对小微企业的采购比例
2月26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上述通知鼓励各单位根据适用情况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减少人员聚集,缩短采购周期。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类项目,可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2月7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核心是疫情期间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江苏 免收中小企业投标保证金
2月25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
上述通知明确在省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名单标注小微企业,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小微企业供应商。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在提供真实可信证明的前提下,原则上免收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时,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
上海 不能擅自解除受疫情影响的合同
2月14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有序开展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见》。
上述意见大力推行“不见面”办事;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添购方式解决紧急需求;大力精简材料提供;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或者纸质采购文件;加快办理保证金退还、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等事项,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上述意见还特别提到“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友好协商,不得擅自解除。”
浙江 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30%
2月25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上述通知要求建立采购资金预付制度。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不得低于10%预付款比例。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支付。财政部门要积极处理供应商提交的关于采购文件中资金支付内容不合规的投诉、举报案件,确保采购资金支付依据的合法性、合理性。
深圳 增设“疫情防控”评分项
3月26日,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政府采购落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实施细则》。
上述细则增设“疫情防控”评分项。在采用综合评分法公开招标项目中,增设“疫情防控”评分项,分值5分(项目总分100分),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此评分项中满分为 3 分,稳岗企业此评分项中满分为 2 分。具体按以下方式评分:纳入全国性名单或地方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的企业,即投标前一个月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不低于2019年12月同口径人数80%(含)的企业,视为稳岗企业。
细则要求加强供需对接。一是开设“应急(防疫)物资采购专栏”;二是开设采购意向公开专栏,各采购人一揽子公开全年或季度采购意向;三是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业务办理窗口,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山东 资金支付从30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
3月20日,山东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打造手续最简、环节最少、效率最高的审核流程。压缩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加快资金支付进度,资金支付时间由收到发票后30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付款。
上述通知要求采购人将采购预算中不低于30%的比例专门授予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企业。凡采购《山东省政府首购创新产品目录》内同类产品且只有一家供应商的,可按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有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
福建 严禁向中小企业转嫁评审费
3月18日,福建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上述通知要求简化资格证明材料;减轻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加强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市场推介;严禁转嫁费用。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外,采购人应当按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严禁向中小企业变相转嫁评审专家费用。
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应当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行业标准合理定价,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不得在收取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
湖南 供应商资格审查采用“承诺+信用管理”
2月25日,湖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对其报价给予3%的价格扣除。鼓励采购单位在疫情期间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按标准减半收取。
上述通知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推行“承诺+信用管理”,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等证明材料,改为书面承诺,符合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领域融资难的问题。已复工复产的供应商可凭省本级的合同进行融资,各市州应充分发挥湖南省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工作。
河北 发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表
3月23日,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实施方案》。
上述实施方案要求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及时向供应商提供各类政府采购信息。2020 年 12 月底前,河北省本级试点;2021年,省本级全部实行;2022 年前,各市县(区)全部实行。
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预留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川 鼓励免收履约保证金
2月16日,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对采取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应优先推荐复工复产的供应商。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照上限标准10%给予扣除。
(备注:以上这些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办法,针对的是疫情期间的措施,一般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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