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8期6版)
扩大意向公开范围 再增四项内容
作者:宋 军 发布于:2020-05-11 14:51: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近日出台《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要求各采购人公开采购意向信息。那么,如何将采购意向信息公开做好、做实,笔者认为还需要细化相关实施细则。
以部门预算为基础
笔者认为,采购意向的内容应与部门预算相一致,其公开的内容只能多于或大于部门预算,更不能“偷工减料”。否则,采购意向公开就没有实际意义,因为部门预算也是要公开的。
部门预算是基础,是采购意向信息的来源。采购实施计划是依据采购意向编制的具体的采购实施方案,是落实采购意向的具体化,更便于实施。
部门预算的采购信息是侧重于告诉人大代表的,采购意向的信息侧重于是告诉供应商的,而采购实施计划侧重于告诉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的。
建议增加四项内容
10号文提到了采购意向信息公开的内容,但笔者建议增加关系供应商决定是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信息:一是采购人的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二是政策功能,包括支持中小企业、贫困地区的定向采购等;三是采购项目的开工、完工的时间或工期的要求;四是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或支付比例、支付时间。所以,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形式应统一规范
既然采购意向信息作为必须公开的重要的政府采购信息,其公开的形式也应全国规范统一,便于供应商查询或获得,财政部为意向公开也发布了统一模板。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内容特别重要:
一是公开的主体。笔者认为,还是应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实行集中公开为好,便于供应商获得。
二是公开的媒体。公开的网上开辟专栏,即采购意向信息公开专栏,并分省市专栏。便于供应商查获。如各主管预算单位有自己的门户网站,则应开辟专栏。
三是公开的模式。对于公开的模式问题,可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的标准进行,这样更便于供应商在海量的政府采购信息中分类获取,不然,采购意向信息会被“淹没”。
四是公开的时间。原则上讲,部门预算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即应公开采购意向信息。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有些采购意向信息也到每年的四月之后了。
五是“不可预见”情形不可随意使用。虽然10号文规定,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但是,为了保证采购意向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不可预见”情况应与《政府采购法》以及其实施条例解释相一致。采购人不可滥用该条款而规避公开采购意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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