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7期10版)
“天眼查”可作为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吗?
作者:柏 玲 发布于:2020-04-26 16:58: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关键词
信息查询渠道
提供虚假材料
案例回放
某高校家具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000万元。中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人H在法定期限内对中标结果依法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一是中标供应商A无十环认证及环保证书,按照招标文件应当扣减分数;二是A公司业绩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经复核发现,A公司确实无十环认证及环保证书,应当扣分。
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发布后,A公司却提出了质疑:一是现中标供应商B在天眼查询因排污收到过行政处罚,罚款5为万元;二是采购代理机构未同时告知A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违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针对第一个质疑事项,按照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规定的媒介查询均未查询到行政处罚。而对于第二个质疑事项,采购代理就表示,中标公告发布后第二天,刚好遇到春节放假。因此,在中标公告发布时,标注“请尽快领取中标通知书”字眼。
问题引出
1.供应商指定网站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但在非指定网站中查到有处罚记录,能否作为认定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2.中标(成交)通知书应如何发出呢?
专家点评
问题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应当通过指定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供应商的质疑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可以不管了呢?业界专家建议,非指定网站中留存的违法情况应积极向处罚部门核实。如果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确实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应认定其投标无效,并对其虚假承诺进行处罚。
问题二:《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曾经在《亚利聊政采》语音栏目里面有介绍到,《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出形式。目前,采取的主要方式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供应商到本单位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即直接送达。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因此,短信成交通知书与纸质成交通知书同属于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本案例而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其实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约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的方式和时间。在中标公告上标注“请尽快领取中标通知书”字眼的同时,要再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供应商。
法规适用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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