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6期14版)
放弃中标资格 供应商被罚款和“禁赛”
经过20多天公开招标的辛苦准备,开标后过五关斩六将,最后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布中标公告后却自己放弃中标资格,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到底怎么回事?
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林业局,预采购11辆运兵车,用于全州森林防火工作,采购预算169.4万元。2019年12月27日,贵州黔东南州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三期工程项目(普通运兵车)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
2020年1月21日,发布了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黔东南兴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69.29万元。
2月25日,项目发布变更公告。黔东南兴铃汽车自愿放弃“黔东南州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三期工程项目(普通运兵车)”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为确保拟采购的森林防火普通运兵车能更好服务于全州森林防火工作,递补第二中标候选人黔东南兴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单位,中标内容:普通运兵车(上汽大通G10运兵车,11辆),中标金额168.85万元。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黔东南兴铃汽车中标的车型是江铃汽车。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林业局有关人员介绍,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原因是零部件不足,货源不足,不能按时交货。招标文件规定“合同签订30日内完成本项目供货工作并安装调试完毕使所有车辆正常投入使用”。
如黔东南兴铃汽车不能按时交货,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像每逾期一日,甲方可扣除本合同总价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要支付合同总价5%违约金。相当于每逾期一日,就要支付8465元作为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5日,不但单子丢了,还要支付甲方8.5万元违约金。所以,黔东南兴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算是及时止损的做法,对采购人来说也可保障工作进行。
第二中标候选人黔东南兴华通汽车成为本项目中标单位。而黔东南兴铃汽车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因此,3月14日,黔东南州财政局对黔东南兴铃汽车进行了处罚决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846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2020年3月14日-2021年3月15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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