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6期6版)
福建:政采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出八招
作者:范 翔 发布于:2020-04-20 16:17: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福建省财政厅日前印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闽财购[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推出三项阶段性措施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同时,还推出五项长效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三项惠企措施 缓解疫情影响
为了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通知》在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明确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可按照便利化采购政策直接向中小企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
在简化资格证明材料方面,《通知》规定,本年度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税款的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率原则上不得上浮。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给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0%以上的预付款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使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福建省有关政策享受贷款贴息优惠。
五个长效机制 助力长足发展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长期健康发展,《通知》还明确了五个长效机制:
二是加强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市场推介。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统一开辟专栏,支持供应商对优质产品进行介绍,促进供需双方对接。
三是减免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免收中小企业投标(响应)保证金或降低缴交比例。确需收取的,鼓励供应商通过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交。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上给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5%以内的差异化支持。
四是运用信息技术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成本。加快实现远程开标、异地评标和在线质疑等功能,为中小企业参与异地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实施的电子化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并减少供应商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五是严禁转嫁费用。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外,采购人应当按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严禁向中小企业变相转嫁评审专家费用。
同时,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应当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行业标准合理定价,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不得在收取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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