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3期第8版)
广西:率先执行“地方集采目录指引”
作者:韦素梅 唐 赞 发布于:2020-03-16 15:37: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出台后,广西率先按照该指引发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广西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积极推进统一全国集中采购目录落地。
7大类 30个集采品目
《广西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确定了货物、服务共7大类30个集中采购目录品目,与财政部《目录及标准指引》完全一致。过渡期内仅“车辆加油服务”一个品目暂缓执行,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项目、工程类项目均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
根据《广西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规定,凡是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大幅提升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广西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采购效率为目标,大幅提高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自治区本级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市县级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自治区本级30万元和市县级20万元统一提高到6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到200万元。
全区共用集采目录 取消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
《广西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明确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自治区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得再自行确定。
考虑到广西没有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实际情况,《广西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不再发布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即取消原“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
《广西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不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
“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和“较大幅度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积极稳妥降低公开招标的比重,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是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的要求。
为此,《广西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全面精简和优化目录项目,力求务实高效,按照采购需求一致性、应用普遍性、政策功能性等原则,对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全面调整和优化,作出统一要求,大幅删减目录品目,保留普遍使用的常用品目,使目录项目设置更加符合实际,集中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得到进一步规范,确保财政部《目录及标准指引》落实到位。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也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最终依据,具有法律意义。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自治区各级预算单位须根据《广西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调整协议供货 和定点采购限额
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广西财政厅于今年1月4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就自治区本级十类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部分事项进行了如下调整:
一是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标准调整为60万元以上、不达400万元的(原为30万元以上、不达400万元的);二是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定点采购标准调整为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原为50万元以下);三是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标准调整为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原为50万元以下);四是车辆协议供货、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这三个项目,除取消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项目中的“轮胎”品目外,其余相关内容在有效期内不做任何调整……
为贯彻执行好《广西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广西财政厅还将通过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以及广西财政厅门户网站广泛宣传;制定和发布政策解读,就目录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和说明。同时,通过微信群、QQ群等积极沟通交流,主动答疑解惑,帮助各单位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及时修改完善采购预算编制相关表格格式和政府采购相关信息系统操作流程,督促各级预算单位按《广西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确保新一期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工作的顺利执行。
推动修改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文件工作,逐步完善小额批量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调整自治区本级十类协议(定点)采购适用标准;及时关注各地、各部门在执行目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力争广西过渡期后尽快与全国目录范围和标准完全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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