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3期第5版)
紧急采购法治化须重点解决四大问题
作者:吴正新 发布于:2020-03-16 15:17: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引起了我们对紧急采购的高度重视。在推进、研究紧急采购的过程中,更加清醒地意识到紧急采购也应法治化;紧急采购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也就是说,政府采购领域应当建立紧急采购制度,纳入法治化管理。那么,哪些事项应当进行制度规范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适用情形和启动主体
将紧急采购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管理,应当首先明确紧急采购的情形。从“5.12”汶川特大地震、非洲猪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及可能出现的战争行为等,这类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都应当成为实施紧急采购的法定情形。
笔者认为,启动紧急采购应当由财政部门宣布或者通知启动比较合适,具体执行而言,财政部门应当在从相关渠道知晓紧急采购情形出现后,在2日内主动启动紧急采购。明确了适用情形、启动主体和启动时间,就可以在制度机制上保障政府采购工作不会拖救灾、防疫等工作的后腿,也会减少由于工作人员经验不足而误判形势,导致失职渎职的情况发生。
明确采购方式和程序
紧急采购,最大的特点就是紧急,容不得耽误和失误。既然是采购,就需要有甲方和乙方,需要有决定采购和向谁采购的决策者和决策程序。
笔者认为,紧急采购应当以单一来源采购为主,竞争性谈判采购为辅的采购方式,或按照紧急采购的特征专门认定一种适用于紧急采购的政府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应当赋予采购人直接选择权,无需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审查,且内部不需要太多的内部审查程序(如不需要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等)。
其一,这种采购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方式,应当以采购人推荐供应商为主,且不得设置比例标准,只有当采购人无法推荐供应商时,可以采取库内选择抽取或者公告邀请的方式,库内选择抽取也不得设置比例标准,公告邀请不得设置时间限制,且以有供应商响应即可终止公告为原则。
其二,这种采购方式,无需进行报名、递交响应文件、开标、唱标、评标等程序,一切皆以最简便的方式实施,达到甲乙双方能够按照合同法的原则和精神平等自愿达成合作协议即可,甚至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前,口头协议、电子协议等均应当得到制度上的认可。
其三,这种采购方式,应当建立事后公告采购结果和履约验收结果的制度,由于紧急采购期间,采购人一般处于人少事多、纷繁复杂的状态,事后采购结果和履约验收结果的公告,可以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在事后一定期限内负责实施,或者由采购人在完成相关救灾、防疫等工作后一定期限内实施。
对于紧急采购项目,制度上应当不支持一般的质疑投诉救济途径,而应当建立统一的直接举报途径和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处理。财政部门的处理,应当高效,以有利于救灾、防疫等工作有效有序开展为原则,有利于改正纠正错误为原则。当然,对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不按照约定履约造成救灾、防疫等工作贻误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必须从快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建立对供应商帮扶机制
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社会都应当以一种合适的方式激励表扬充满正能量的行为。政府采购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当引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树立和发挥榜样作用,充分体现民族精神和制度优势。因此,在制度上应当建立一种激励制度,特别对于在实施紧急采购过程中,为救灾、防疫等工作做出了贡献的供应商,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实施优先采购,给予帮扶。
建立基础保障体系
一是要分类建立全国性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本次疫情防控采购过程中,很多单位存在因为采购需求紧急、需求量大,找不到供应商的情况,采购单位有钱也采购不了物资。因此,为了解决这种情况,有必要在全国层面分类别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在平时,供应商库可以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以及询价等采购方式,方便采购人采取选择或者随机抽取供应商。在紧急采购时,供应商库就可以方便采购人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最适合提供相关物资的供应商。
二是要建立紧急采购电子化服务平台。在建立全国性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基础上,要建立适用于紧急采购的电子化服务平台。采购人网上下单、供应商网上响应、网上生成采购合同等环节全部在网上进行,这既有利于采购单位比较规范和放心地实施采购,也为供应商能够第一时间掌握全国物资采购情况提供采购信息。
三是要搭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在实施紧急采购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特定行业的供应商在短期内会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资金周转常常不是非常充足,在需求急增的情况下,特别需要进行短期融资扩大生产,增加供给,但由于采购单位支付采购资金一般有一定的程序要求和滞后性,难以满足供应商的资金需求,这时候就需要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之间搭建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平台,以有效化解供应商资金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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