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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第1823期第1版)

部门预算批复前后均可公开采购意向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20-03-16 14:33: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通知》发现,最重要的是要抓住四大要点。
 
  北 上 深 先行试点 2022年 全面推开
 
  《通知》要求,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今年试点的单位包括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其他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确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预算单位为责任主体 公开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通知》,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公开,采购意向也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公开。主管预算单位可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采购需求概况是公开重点 公开内容由格式文本规范
 
  《通知》明确,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通知》规定,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部门预算批复前后均可公开 新增项目公开不得晚于30日
 
  对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通知》明确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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