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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小实务 (第1822期12版)

因项目需要设特定条件,联合体一方符合即可还是均需满足?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20-03-10 10:05: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釆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了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该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我们以联合体的身份参与投标的话,是联合体其中一方符合特定条件即可,还是联合体各方都要满足要求?”浙江一电梯企业投标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反映,他们在参与某地电梯采购项目时,遇到这样的情况,不知如何操作才合法合规。
 
  那么,对于确因采购项目的特殊需要,采购人设定的特定条件,作为联合体投标,究竟是联合体其中一方满足特定条件即可,还是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呢?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先后采访了5位参与采购项目招投标的相关负责人,他们有的认为,既然组成联合体,就是为了增强竞争力,后期更好履约,只要联合体中间有一方满足特定条件即可。但也有人认为,联合体各方都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面对两方观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资深招标专家、四川某招标公司总经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第一款规定的是法律条件,也称供应商法定资格条件;第二款规定的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供应商特定条件,也称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的观点,政府采购引入联合体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保障采购质量和效果的需要。一个供应商难于独立完成,允许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能够增强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竞争力和中标或成交后的履约能力,弥补联合体有关成员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达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的效果;二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需要。
 
  从合同履行角度来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如果联合体中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联合体中其他方又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承担连带责任就只能采取赔偿了。
 
  该专家认为,对于因项目特殊需要设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都要完全满足。
 
  而在上海市财政局公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王周欢看来,首先,联合体各方都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同类资质承担相同工作,联合体各方都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如果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联合体一方满足特定要求即可。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也认为,对于该问题,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联合体其中一方符合特定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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