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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绩效评价方式 (第1822期1版)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 发布于:2020-03-09 14:09: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的基础上,日前修订形成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印发。
 
  根据《办法》,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明确,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点任务要求;部门职责相关规定;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单位自评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办法》要求,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易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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