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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期13版)

政府采购信息主要有两类 101号令强调发布主体责任

作者:杨林萍 发布于:2020-03-03 09:57: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以下简称“101号令”)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查找采购信息更便捷,信息共享更通畅,解决了实践中的难题。
 
  101号令主要涉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内容、格式、监督管理、发布主体、指定媒体、法律责任等。
 
  内容主要分为两类
 
  101号令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即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要公布两类信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如下表。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政府采购监管信息表

政府采购

项目信息

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

政府采购

监管信息

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


 
  强调发布主体责任
 
  依据101号令的规定,发布主体包括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101号令明确,发布信息主体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政府采购信息,强调遵循格式规范统一,便于查找获得,这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01号令强调,发布主体的责任,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所谓“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是指发布主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不能有虚假陈述,保证采购信息客观存在,信息内容表述精准,不能有误导性陈述,用词恰当不得有歧义,完整提供政府采购信息,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得遗漏,发布的信息须以合法为前提。这些内容有助于供应商正确、清晰、全面掌握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101号令规定,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不允许差别提供信息。
 
  同时,101号令还规定,发布主体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
 
  强化指定媒体相关责任
 
  101号令规定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强化了指定媒体的相关责任。
 
  所谓“及时性”是要求指定媒体应当及时发布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滞后、拖延。
 
  所谓“完整性”是要求指定媒体加强安全防护,确保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信息的内容。
 
  101号令规定发布主体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无需支付费用,免费发布;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向指定媒体查阅信息时,指定媒体不得收取信息查阅费用。此举减轻了发布主体、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的负担,有助于查询信息的便捷性,增加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同时,101号令还规定,指定媒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的身份进行核验,确保发布主体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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