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9期3版)
广东:五举措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政采
作者:董 莹 发布于:2020-02-17 14:54: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广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五方面事项作了明确。
《通知》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3 号)的规定执行。可通过“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执行采购的项目,各级采购人应当尽量通过该平台开展采购。
那么,作为集采机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应该如何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进行呢?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通知》,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做好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供需对接。
《通知》还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各级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关领域的评审专家,确需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可优先按属地原则随机抽取。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通知》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各级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级政府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的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开评、评标现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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