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8期5版)
宁夏:质疑投诉全部使用邮寄方式
作者:丁 静 通 讯 员 宋晓雨 发布于:2020-02-10 15:47: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多方面考虑了疫情时期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的相关事项,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建立了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能不见面就可以处理的事项尽量不见面,非必须采购项目暂停或延期,必须进行采购项目须做好防护准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吕文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
质疑投诉“不见面”
《通知》明确,自2020年1月3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现场开标、评标等人员聚集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受此影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不见面”方式告知相关供应商。
做好开标现场管理工作
对于必须采购的项目,《通知》明确,应当加强开标现场管理。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场外组织开标活动,但必须全程做好记录。
“需要强调的是,采购人必须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现场管理工作。”吕文说,一是建立登记问询制度。逐一准确登记参与开标活动人员的基本信息,测量、记录个人体温,并问询近14天内的旅行史,了解一周的个人身体情况和发热病人接触史。二是严格开标评标现场每日(次)消毒制度。开评标现场应配备消毒器具,每日或每次使用前后,都应当进行清理消毒。三是加强个人防护工作。进入开评标现场人员都应当自行戴好口罩,做好手部卫生消毒。
《通知》还特别强调,对确需开展评标活动的项目,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因疫情不履行合同不担责
“因疫情导致政府采购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该怎么办呢?”“疫情发生后,没有正常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有什么后果呢?”这是近期不少政府采购当事人关心的问题。
《通知》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因疫情导致政府采购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一致,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无过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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