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8期4版)
疫情面前 开评标活动是否正常进行?
集中开评标会不会影响疫情防控”“节后的标,怎么办?按时开标有没有问题”“一般性项目发了公告的能不能停下来”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如期履行要不要担责……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峻的形势下,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和供应商都向笔者提出了类似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形势下,需要有关人员到开评标现场的活动均应当暂停,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而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可以免责。对此,有人提出,这没有法律支撑。
而事实上,《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已经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也就是说,不可抗力具有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特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突如其来,任何人都无法事先预见,且不可避免、不能克服。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不可抗力也可能不能免除或者不能完全免除民事责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能否作为合同免责的事由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到相关的采购项目中,还须结合其所在地区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要求,分析具体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造成的实际影响。
多地发布采购便利化通知
据了解,为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攻坚战,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采购有关部门都在着力推进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例如,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发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行紧急采购的通知》明确,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重庆市各单位采购疫情防控急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实行紧急采购程序,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为疫情防控采购开启绿色通道;北京、山西、山东、河南、宁夏、广西、江西、广东、云南等地及时转发财政部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暂停现场开评标等活动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为了更好地防控疫情,也对相关采购活动提出了要求。例如,山东省财政厅就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期间开展政府采购现场开评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三项原则:一是非必须采购项目,暂停或延期开展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二是必须采购项目,应当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三是放开专家选择权限,实行专家“回避”制度。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按照“不见面、少接触”的原则,除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需实行紧急采购的项目外,疫情防控期间确需采购的其他项目应使用电子交易系统全程在线完成。如采购人决定在线下完成采购过程的,供应商通过邮寄快递方式送达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至开标、开启响应文件的时间应延长,给供应商留足投标、响应文件邮寄时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做好投标、响应文件签收记录并及时告知供应商等。
据了解,不少地方的采购部门也发布了从1月31日起暂停政府采购现场开评标等活动的公告,包括已经发布公告的采购项目。
特殊时期,特殊对待。当前形势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各有关部门应尽的责任!暂停政府采购现场开评标等活动于法有据、于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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