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8期1版)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 发布于:2020-02-10 14:42: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近日发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
102号令明确,六种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包括: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102号令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102号令强调,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另外,102号令还对合同及履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整理/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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