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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6期10版)

健全机制 让评审专家回归本位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20-01-15 11:57: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俗话说,行行出状元,各行各业都存在一批精通本领域专业的人--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中,评审专家主要承担的职责是出具客观、公正、权威的评审报告。然而,在采购实践中,有一部分真正高水平的评审专家不愿意参加评审, 而另一部分所谓的“评审专家”专业水平又不符合评审项目的要求。本文将对目前评审专家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评审专家 专业知识和严谨态度缺一不可
 
  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集采机构受某单位的委托就某专业设备组织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合格的专业设备注册证是实质性响应要求。集采机构在开标后及时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依照程序开始进行评审。但本次评审活动的速度相当快,不到一个小时就结束了,最终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预中标结果公示后次日,供应商A就供应商B的专业设备注册证提出了质疑,认为B公司无该中标产品的专业设备注册证,属于无效投标。集采机构经审核和调查发现:B公司投标产品与其提供的设备注册证的证明不相符,B公司的投标文件确实没有实质性响应,属于无效投标。由于涉及改变中标结果,于是集采机构上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审核后,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专业设备采购中,因投标产品与其提供的证明不吻合,使得整个采购活动不得不重新采购,以上属于评标委员会失责,这值得思考。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评标委员犯这样的错误?笔者认为,应该是评审专家不负责任、不够细心而惹的祸。本次评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要么就是评审专家专业知识欠缺,要么就是主观上疏忽。评审工作是一项细致的工作,需要专家客观、公正、严谨负责任地进行。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不仅要求专家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还需要专家在对待评审工作时严谨认真。
 
  五类评审专家要不得
 
  依据笔者多年的从业经验,发现少数评审专家存在不能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法律意识淡薄、不讲职业道德、缺乏敬业精神。具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南郭先生型。这类评审专家不是称职的专家,要么是不学无术,弄虚作假,对专业知识一窍不通,就像不会吹竽的南郭先生那样,没有真本事,只靠装样子而已。要么就是专业知识与时代严重脱节,无法科学评审。一旦被抽到就来充数,在评审过程中不愿意承担实质性工作,更不愿意做负责人书写报告,也不发表个人意见,敷衍塞责,只是等待其他专家做出结论。这样不专业,滥竽充数的行为,非但不能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还严重影响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
 
  二是应付了事不负责任型。这类评审专家对评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应付了事,不负责任,把评审过程当做简单的走过场,更谈不上做到客观公正地独立评审。最关心的是投标单位的多少和评审费用,希望评审能够尽快结束。与其说他们是来评审,不如说是来赚钱,拿到评审费才是真正目的。
 
  三是弹性选择型。这类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在合理的范围内会采取偏向某一方的行为,评审时会考虑朋友或领导打的招呼等。由于评审专家给出的结论还在合理范围之内,因此,这类失责行为负面影响较小,也最为隐蔽。职业道德要求评审专家对待所有投标人应一视同仁,而弹性选择是评审专家偏离公允价值而向其亲近一方倾斜的行为。当然评审专家根据提供的服务获得一定的收益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不能因为人脉关系或收益而将自己的价值立场站在特定服务对象上。
 
  四是隐藏观点随大流型。这类专家见风使舵、人云亦云, 一切随大流,对模棱两可的问题不明确表态。有时明明已经得出了全部或部分结论,或者形成一定的观点,但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选择保持沉默,没有履行“说真话”的责任。
 
  五是违法违规故意歪曲型。这类专家漠视法律法规,带着任务来评审。不仅没有承担评审责任、道德责任,也没有守住法律责任和底线。为达目的,故意违反职业规范,存在弄虚作假, 诱导评审,故意歪曲事实等行为,因各种利益原因而丧失原则做出了不公正的评审。比如,在评审过程中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打分,故意曲解招标文件,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或者私下有交易的供应商中标等等。这些行为会让公众逐渐丧失对评审专家的信任,严重影响政府采购行业的公信力。
 
  谁采购谁负责 提高采购人代表打分权重
 
  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政府采购评审机制是重要的改革内容之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是大趋势。对此,笔者有两点建议:
 
  一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最终定标权归采购人。评标委员会与采购人的关系应该是被咨询与咨询的关系。评标委员会只是提出相关的建议,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采纳其咨询意见,由采购人承担做出相应决策的风险。
 
  在未来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评审专家的作用应该只是为采购人提供评审意见,并明确评标委员可以推荐几名候选人,让采购人最终在候选人中定夺,评标委员承担咨询意见。
 
  二是改进评标委员会构成法律规定,加大采购人代表打分权重。依照目前相关法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或7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如果由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应为4人,采购人代表最多只能是1人;如果是一个预算超过1000万元,或者技术复杂、社会影响大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可以是7人,其中专家人数应为5人,采购人代表最多只能是2人。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中往往只有一个采购人代表,专家的权重大大高于采购人代表,建议修改评标委员会的设置规则,比如可以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半数,以加大采购人代表的打分权重,健全评审机制,拧紧采购人主体责任螺丝。
 
  严把准入门槛 培训考核多方发力
 
  严格评审专家的准入门槛、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等,是当务之急。笔者有五点建议:
 
  一是科学建设专家库。评审专家的专业程度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最终结果。但在实际采购中,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粗泛、专业不对口问题突出。目前专家库中的政府采购专家分类的细化程度与政府采购项目分类相去甚远,不少专家虽是行业专家却非项目专家,评审专家专业口径过粗是导致专家不专的主要原因。
 
  二是加强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严格评审专家的准入门槛,严把资格准入关,实现评审专家的高起点,将那些真正有品德、有学历、有知识、有能力、有经验的人才吸收到专家队伍中,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高效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不定期举行能力考试,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建议每年组织评审专家培训不少于两次,培训次数及考试成绩写入评审专家的档案。对考试不合格的,暂停3个月至1年的评标资格。
 
  四是实现评审专家库资源共享。目前采购活动中,各地各部委都有自己的专家库资源,评审专家的“出镜率”较高,评标“常委”现象较为突出。建议充分利用好现有专家库资源,打破部门或地区封闭,实现评审专家资源共享。
 
  五是建立评审专家考核、信用档案、加强法律制裁。制定严格的考核细则,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公平竞争机制,定期将专业水平低、责任心不强的个别专家清退出列;建立评审专家信用档案和“准入清退”制度,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反馈到专家库;对在评标过程中不法评审专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那些业务不精、责任心不强、职业道德低下的专家,一经发现,要网上曝光,并立即清除出专家库;加强社会民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让那些不合格、不守法的评审专家无处可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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