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6期5版)
广西 集中采购目录调整遵循五项原则
作者:韦素梅 发布于:2020-01-15 10:46: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国执行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指引具体部署和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全面调整和优化广西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有关事项,力争尽快与全国目录范围、限额标准趋同。
明确五方面工作要求
为推动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顺利完成,广西财政厅明确了以下工作要求。
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具有重要意义。“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采购集中度的基础和保障。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取得显著成效,政府采购目录在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政府采购目录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政府采购功能的发挥。因此,要逐步缩小与全国集中采购范围的差异,实现与全国集中采购目录相对统一,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制度和机构优势,不断提升集中采购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二是要结合实际,量力而行。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政府采购管理水平与全国其他省区尚存在差异的实际情况,不宜“一刀切”地全部执行全国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而是设定过渡期,通过过渡期完成与全国统一目录趋同,确保在规定的时间点统一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地方集采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实施。
三是要明确范围,确定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也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最终依据,具有法律意义与权威性。准确确定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标准,对深化广西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简化政府采购流程、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等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因此,要结合广西实际,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较大幅度提高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采购效率。
四是要精简项目,务实高效。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和财政部有关规定,适当删减一部分集中采购目录品目,保留采购人普遍使用的常用品目,工程类相关品目暂时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结合广西没有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实际情况,不再发布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使集中采购目录更加符合实际。
五是要多方调研,综合考量。为确保调整工作的科学性、可行性和严肃性,应在全面总结2018-2019年全区执行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情况的基础上,对新的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对所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和综合考量,草拟广西新一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尽快呈报自治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及时发布。
严格落实深改方案精神
广西目前执行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公布于2017年7月,执行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因此,在目前执行的目录及限额标准到期前,急需及时公布新的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便全区各级预算单位根据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与以前各期相比,广西此次将调整公布的新一期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最大的变化是,将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的“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集中采购范围”精神,按照采购需求一致性、应用普遍性、政策功能性等原则,对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全面调整和优化,并作出统一要求,使广西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得到进一步规范,并逐步与全国目录范围、限额标准趋同,以确保过渡期后实现全面按照全国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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