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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6期1版)

地方集采目录 增加的集采品目不超过10个

作者: 发布于:2020-01-15 09:59: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
 
  各地应依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在《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各品目具体执行范围、采购限额等。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原则上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对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做出规定,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最后,各地可依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确定的品目范围、限额标准等,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逐步调整到位,确保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 (易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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