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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4期2版)

河南商丘:奖优惩劣 给评审专家立规矩

作者:董 莹 发布于:2019-12-30 14:31: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在目前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无故迟到、早退屡见不鲜,不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不按招标文件评审、故意拖延时间、复核不到位,甚至要求多付评审费等现象也时有发生。针对上述不规范行为,河南省商丘市财政局日前出台了《商丘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规范及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评审质量,解决评审专家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看到,《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其中,《办法》用十一条内容明确了评审专家的执业规范,包括:申请登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时应提供的证明文件、积极参加业务培训、遵守评审时间、遵守评标纪律、执行保密规定、依法回避、独立评审、按标准获取劳务报酬,等等。
 
  那么,评审专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罚呢?《办法》规定,评审专家有6种情况之一的,评审项目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约谈教育。包括:已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的;评审专家到达指定地点后,拒不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私自保留、使用通讯工具的;擅自要求采购人提高评审费用标准的,等等。根据《办法》,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约谈的,将暂停其半年的评审资格,累计三次及以上将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同时,《办法》还规定,评审专家有9种情况之一的,评审项目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包括:已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未经同意擅自不参加评审活动,影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倾向现象的;评审过程中无故拖延评审时间的,等等。《办法》明确,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通报批评的,将暂停其一年的评审资格,累计三次及以上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此外,针对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的评审专家,《办法》还制定了奖励措施,每年度末将根据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反馈意见以及日常执业情况、测评统计情况,选取10名优秀评审专家,予以全市通报表彰,并授予“商丘市优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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