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3期)
广州:电梯维保失责 拟最高罚10万元
作者:王清楠 发布于:2019-12-23 14:46: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经过梳理发现,《办法》对电梯的使用、保养、维护、检验等环节以及老旧电梯管理与维修、既有小区加装电梯监管等均有详细规定。
根据《办法》,对于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管理方应当组织对故障、隐患进行修复。电梯经修复、试运行、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若居民住宅电梯发生故障需停止运行48小时以上,应当公布电梯停止运行原因和修复方案。未公布停止运行原因及修复方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失责也将面临罚款。《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抽查中发现在用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限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提交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复检合格报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拒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限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老旧电梯管理、加装电梯维护等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办法》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对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长期服役电梯适当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对居民住宅中使用年限超20年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依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电梯改造、重大修理情况或者安全评估结果应当向住户公布。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办法》发布以来,已收到一些市民的建议。有市民建议将“签订维保合同”修改为“签订全包维保合同”。该建议经讨论后未被采纳,因为是否签订全包维保合同宜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有市民建议删除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有关条款。该建议经讨论也未被采纳,倡导合同当事人自行选择通过仲裁或者起诉的方式解决争议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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