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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制定负面清单 列举32种禁用内容
作者:柏 玲 通 讯 员 杜晓东 发布于:2019-12-17 15:56: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济南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济南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的条款。
《负面清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基础上,着力防止潜在排他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的出现,可有效避免质疑和投诉的发生、控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负面清单》包含三大类共32种禁用内容,出于方便采购文件审核的考虑,将禁用类别分为: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例如,资格条件禁用类别一项包含6种禁用内容:一是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组织形式(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或者所在地;二是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三是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四是要求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五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或成交条件;六是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值得注意的还有,针对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负面清单》还列出了六种具体情形。例如,将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等作为资格条件;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如省级、国家级等)、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未参加现场踏勘则取消投标(竞价、磋商、报价)资格;以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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