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进入政府采购评审现场?
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在政府采购领域引起了强烈反响。有关各方在拍手称赞的同时,也都在积极推进落实。
不过,也有存在误读的情况。比如,“38号文”要求,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
于是有不少人提出,“38号文”实施后,开评标环节供应商都可以观摩了。真是这样吗?显然不是,“38号文”说的只是可以观摩开标活动,而非评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都对“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提出了明确要求。
可见,评标环节不仅不能观摩,而且还应“严格保密”!
那么,对于需要“严格保密”的评审现场,哪些人可以进入、哪些人不可以进入呢?
供应商可以进入评审现场吗?
不是所有的评审现场,供应商都可以进。在招标采购中,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时,应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可以进入。没有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供应商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在非招标采购中,也不能随便进入。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中,谈判、磋商小组要求其谈判、磋商时才可以进入。
评审专家可以进入评审现场吗?
必须可以。除非是让身处不同地域的评标专家,远程完成项目评标。否则,评审专家不进评审现场如何评标。
采购人代表可以进入评审现场吗?
必须可以。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里都得有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必须进。
社会监督员可以进入评审现场吗?
不可以。如允许进入违法87号令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入评审现场吗?
必须可以。87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组织评标,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当然要到评标现场。
目前,有的地方禁止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入评审现场与上位法不符,相关规定应该废止。
采购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可以进入评审现场吗?
不可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在“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的要求中规定,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于是,有的采购人乐于安排本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到评审现场监督评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87号令第六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注意除采购人代表和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不能进入评标现场。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87号令如有不一致,应优先遵循87号令的规定,因为87号令属于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87号令效力更高。
财政部门监督人员可以进入评审现场吗?
当然可以。《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可以看出,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可以是各环节的监管。
公证人员可以进入评审现场吗?
不可以。目前,一些地方采购代理机构在开评标环节会邀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还有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提出,我能邀请公证人员对评审环节进行公证吗?
根据87号令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不可以。该条规定,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律师可以进入评审现场吗?
不可以。如果律师进入与87号令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不符。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四十号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公告显示,举报人反映代理机构仅委托一名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进行见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招标程序违法,中标结果应无效。财政部最终的处理结果是: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
同时,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评标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审计人员可以进入评审现场吗?
没有必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基于此,有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甚至有采购人错误地理解为,审计部门应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进而错误地认为审计人员有必要到评审现场进行现场监管。《政府采购法》规定得很清楚,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是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是审计监督。而根据《审计法》第三条的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主要是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更多的是事后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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