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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应注意三种情况的法律适用

作者:伋兴无 发布于:2019-11-25 14:57: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纳入《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的工程类项目,在实际操作中,必须要注意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款、规范采购行为。
 
  一是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类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之规定,采购人在项目招标前期条件、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操作程序和采购资料备案等方面,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采购项目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等方面,仍然必需要遵循《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公开招标数额以下、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零星工程类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之规定,采购人可以完全遵循《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项目的各项采购活动。但是,在项目的招标前期条件、工程施工备案等方面,还要遵循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失败的工程类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之规定,采购人需要在项目重新采购前,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用非招标方式的申请,经批准后也可以完全遵循《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项目的各项采购活动。
 
  采购人不能直接发包,也不能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直接选择供应商。同时,在项目的招标前期条件、工程施工备案等方面,还要遵循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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