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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细点评

用检测仪器对样品进行评审合法吗?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9-11-25 14:37: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某电脑福利彩票印制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提出了投标样品的要求,要求投标人提供印制的样品,并在评标标准中对样品进行评审。
 
  招标文件相关内容:“2)样品评审评分(满分18分):样品图案印刷颜色精度即Lab色值检测,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在评审时由评标委员进行检测是否满足下述要求进行评审:1、连续6幅图案为一组进行检测;2、打开检测仪器,在被测量样品的下方放置1张A4灰底白板纸和10张A4空白复印纸进行测量;3、将仪器测量孔对准被测样品选定检测点的圈内测量。”
 
  对此,有供应商提出质疑:“2)样品评审评分(满分18分)”的所有内容都是违法违规的,理由:本项目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找不到任何“印刷颜色精度即Lab色值”的要求,招标文件关于本次采购货物的质量标准是“本项目所采购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MZ/T057-2014标准”而本质量标准中没有任何关于“印刷颜色精度即Lab色值”的规定。也就是说“印刷颜色精度即Lab色值”与本项目采购的货物质量没有任何关系。
 
  因此,把“印刷颜色精度即Lab色值”设定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和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之规定。
 
  问题引出
 
  1.评审因素设置能与采购标的质量无关吗?

  2.对样品进行评审能使用仪器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招标文件中的MZ/T057-2014标准,没有关于“印刷颜色精度即Lab色值”的要求,也没有关于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的要求。评审因素对样品印刷颜色精度即Lab色值进行现场检测评审是在招标文件之外的要求,在采购需求、商务条件、技术标准中均没有提出,仅仅是在评标标准的评审因素中出现。
 
  因此,从招标项目的要求看,此评审因素的确没有与招标项目的质量有关,此评审因素的设定不能反映出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与招标项目无关。一个无关的评审因素是不应当设定为招标项目的评审因素的。
 
  问题二: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在政府采购货物招标中,需要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样品只能作为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样品的评审仅限于评审专家通过观察、触摸等感觉的主观判断来评审,用检测仪器对样品进行客观评审,不是87号令规定的样品评审方法。
 
  如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是能够用仪器来检测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和分辨技术优劣的,那么,这个货物和服务就是有客观的技术指标的,就可以文字等方式完整准确表述采购需求,此类采购货物和服务是不需要投标人提供样品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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