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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答复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71号提案

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部分服务项目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9-11-19 10:10: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日前公开的《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71号(财税金融类335号)提案答复的函》(财综函〔2019〕15号,以下简称《答复》)中就“关于部分行业不适用低价竞争问题”进行了明确答复。业界专家提醒,关于财政部的此次《答复》,切勿再出现误读、再以讹传讹。
 
  据了解,去年财政部发出《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后,部分媒体(自媒体)进行了错误解读,断章取义地发出“取消低价中标”及“取消最低评标价法”等不实信息,并进行了广泛传播,对广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造成了错误的引导。因此,业界专家一看到有关最低评标价法的内容,就忍不住先做提醒。
 
  那么,财政部刚刚对张萍等3位委员提出的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提案作出的《答复》,具体内容都有哪些呢?
 
  将对竞争性谈判等 调整和完善最低价成交规则
 
  《答复》明确,部分行业的服务不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实务中,最低评标价法招投标的结果往往是“低价中标”,而低价通常意味着低投入、少投入,难以对服务质量提供保障,并且可能造成市场“劣币驱逐良币”。2014年,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中引入了竞争性磋商方式,该采购方式采取了综合打分法,不再严格要求最低价得,这一方式也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于防止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财政部在《答复》中明确,下一步,将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调整和完善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简化评标方法,取消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规定;对竞争性谈判等调整和完善最低价成交规则。结合改革方案推进,督促和指导采购人在会计领域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合理设置价格权重和评审规则。
 
  请注意,《答复》同样没有说要取消“最低评标价法”!
 
  将建立更科学的 购买服务内容“正面清单”
 
  关于加大购买范围问题,财政部在《答复》中介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对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地方积极探索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提高指导性目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财政部部署推进分级分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取得积极进展和良好成效。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残疾人服务、养老、文化、交通运输、青少年社会工作、社会救助、公租房运营管理等领域专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总的来看,近几年来,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政府购买服务理念深入人心,购买范围不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
 
  财政部表示,下一步,将推动各地和有关部门通过编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更科学的购买内容“正面清单”;围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重点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加大购买力度,扩大购买范围。
 
  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
 
  关于强化监管问题,财政部指出,现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管机制。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涵盖了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需求管理、政策功能、交易管理、质疑投诉处理、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财政等部门已形成职责清晰、流程明确的较为成熟的监管体系,对购买服务监管按现行监管体系执行即可。下一步,财政部将通过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包括监管在内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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