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过程中专家该回避未回避 咋办?
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被发现该回避却没有回避的情形,该如何处理?这是政府采购中较为常见的问题。
业内资深专家、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表示,关于评审专家回避的情形,相关法律条款写得很清楚,如果发现评审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评标意见无效,而且还要对其罚款。
有利害关系专家应当回避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有利害关系该回避的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时,首先向评审专家告知回避事项,由评审专家做出书面承诺。
曹石林介绍,现实中经常有评审专家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却不回避,让他在回避承诺书上签字他也签字,但最后还是被查出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曹石林强调,评审专家明知故犯受到的处罚应该更严重,因为这有可能导致整个项目要重新采购。另外,相关法规对利害关系规定得不是特别明确,比如,战友、老乡、同学这些关系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但在实际中可能对评审结果影响更大,所以专家回避是件很严肃的事情,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在组织采购评审活动时,要跟专家讲清楚,如果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该回避。
专家不够数量应该补足
那么,如果现场发现评审专家有应回避情形,而现场评审专家数量又不够法律规定的数量,该怎么办呢?
曹石林表示,这个问题相关法规也规定得比较清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九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七条都有明确规定。
比如,87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曹石林强调,87号令提到“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只针对招标方式项目,非招标方式并没有如此规定。非招标方式项目,由于阶段性强,专家参加次数多,应看实际情况,如有些专家不是因为利害关系回避,而是因生病等原因退出,他参与某个阶段的评审意见还要认可,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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